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黔府办发〔202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奋力实现旅游大提质的有关实施意见等精神,进一步推动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抓住用好国发〔2022〕2号文件机遇,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深入实施旅游产业化“两大提升”“四大行动”,全力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新增民宿市场主体5000家,限额以上民宿企业达150家,评定等级民宿600家,其中五星级民宿30家、四星级民宿90家,发展壮大一批民宿集群和民宿重点村镇,每年评选具有市场影响力和美誉度的“十佳民宿”,实现民宿产业规范化、市场化、特色化、融合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基本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一流、独具特色、产业集聚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
1.加强规划引领。将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制定《贵州省民宿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发展定位,发挥客源市场、交通区位、旅游资源等优势,重点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夜间消费聚集区、城市旅游目的地等区域布局民宿集群,防止盲目扩张、无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宗委,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加强交通、供水、供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机场、高铁站、汽车站、民宿集群、民宿重点村镇等设立自驾车租赁服务点。发展定制客运、网约车等共享交通服务,满足游客多样化出行需求。加大民宿集群、民宿重点村镇网络通信提速提质力度,推动等级民宿逐步实现千兆带宽、5G网络有效覆盖。加强民宿集群文旅驿站、电商驿站、停车场、标识标牌和配套景观建设。搭建民宿公共服务平台,动态发布民宿入住、停车和交通状况等信息,引导游客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南方电网贵州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市场主体
3.扩大民宿总量。鼓励农户通过修缮、改造自有住房发展民宿。引导高校毕业生、城镇居民、返乡人员等参与民宿开发经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连片发展民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经营管理等方式积极开发运营民宿。(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精准招商。定期组织开展民宿产业招商推介会。到2025年,引进50家以上在创意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国内头部民宿企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和鼓励具有一定收入规模的民宿个体经营户申请登记为企业。鼓励民宿企业通过品牌加盟、连锁经营、丰富业态、延长产业链条、参与乡村旅游等方式提升营业收入,推动规模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较多的民宿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加大龙头民宿企业、连锁民宿企业培育力度。到2025年,培育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民宿企业20家以上。(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服务品质
6.强化标准评定。编制出台《贵州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对民宿实行星级管理,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和“十佳民宿”、示范民宿评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评定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省五星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定为国家乙级旅游民宿、省四星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十佳民宿”、示范民宿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等级民宿、“十佳民宿”和示范民宿给予相应配套奖励。定期开展等级民宿复核,实行等级动态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特色水平。引导民宿经营者突出建筑风格,优化房间装饰,提升创意设计和景观美学特色。丰富民宿服务内容,满足游客慢生活、深体验消费需求。倡导个性化管家服务,营造主客共享、文明和谐氛围。设计开发智慧民宿产品,增强智慧化服务功能。(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融合发展。依托山水风光、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古村古镇等资源,打造田园休闲型、山地运动型、康体养生型、民族风情型、非遗体验型、红色研学型、古村古镇型、艺术乡建型等主题民宿。引导民宿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带动乡村产业和就业,促进农旅融合发展。鼓励民宿丰富夜间服务业态,推出“民宿+”产品,满足多元消费需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宗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品牌营销
9.加强品牌塑造。打造“多彩山居·醉美心宿”贵州民宿公共品牌,与等级民宿共同实行挂牌管理。引导各民宿集群依托优势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影响力的区域公共品牌。强化本土民宿品牌培育,提升吸引力和竞争力。指导民宿企业注册商标,加强民宿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宣传营销。加强民宿与周边景区景点联动营销,发布和推广民宿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民宿与线上平台协作,开展营销、预订、支付等业务。支持民宿加强与“一码游贵州”等电商平台合作,拓宽宣传营销、品牌推广等渠道。鼓励民宿开发运营线上应用,拓展客源市场,增强客户粘性。根据等级民宿评定、示范民宿评选和民宿管家技能大赛结果,每年通过多媒体矩阵宣传营销20家以上品牌民宿和20名以上民宿管家。(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宗委,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规范管理
11.提升规范水平。指导民宿经营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制定《贵州省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分类明确民宿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和日常管理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公安部门指导民宿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小程序、二维码等便利方式,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开展民宿行业立法工作。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强联合执法,指导民宿规范有序经营。(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证照办理。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进一步优化证照办理流程,推行“一次告知、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实现开办民宿“一件事一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社会协同。发挥民宿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协同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维护民宿市场秩序,避免无序竞争,促进共建共治共享。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开展民宿标准宣传贯彻,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产品推广、争议协调等服务,提升等级民宿在会员单位中的比例。加强省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全省民宿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各级旅游产业化专项组要将发展民宿产业作为推动旅游产业化的重点工作,加强分析研判,解决突出问题。各市(州)旅游产业化专项组要着力抓好民宿集群发展,各县(市、区、特区)旅游产业化专项组要因地制宜抓好民宿重点村镇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民宿建设。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原貌,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占补平衡。民宿发展用地符合点式用地范围的,积极按照点式用地方式保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鼓励通过回购、租赁等方式,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废弃工厂、闲置校舍、村集体用房等资源发展民宿。鼓励投资方依法依规长期租用民宿用房,持续投入和开发运营。(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金融服务。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民宿产业发展。鼓励发展条件较好的市县,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民宿产业给予资金支持。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要单列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宿项目。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民宿建设运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融资门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用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业务,创新供应链金融、反担保、抵质押、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有效解决民宿企业融资需求,增强民宿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抗风险能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贵州金控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政策支持。统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危房改造、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均衡配置、东西部协作等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民宿集聚发展,形成民宿产业发展合力。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鼓励各地将有条件的民宿按程序纳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各地各部门围绕民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管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制定促进民宿发展的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人才培养。举办民宿管家技能大赛等活动,比选推出优秀民宿主人、管家和运营管理人才,带动民宿从业人员比学赶超。加强民宿创客培育,将文化、教育、科技、建筑设计、餐饮等行业跨界进行民宿创业就业的人才纳入民宿创新创业人才库。对符合条件开展民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等,给予相应创业扶持。定期对民宿运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分类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