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工作部署,加快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探索河北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方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分层推进、以点带面、久久为功,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为关键,选择部分县(市)先行试点,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破除体制机制制约,补齐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探索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试点原则。
坚持依法有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和乡村文化根脉,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在试点范围内开展。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试点县(市)资源禀赋和人文特色优势,立足各地城乡发展基础,合理确定改革事项和建设重点,稳妥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和模式。
坚持探索创新。强化试点县(市)主体责任意识和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奋发进取、锐意创新、敢闯敢试,大力探索推进体制机制破旧立新,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宽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
坚持以点带面。加强指导督促和监测评估,及时总结试点县(市)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待条件成熟时上升为全省性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释放改革效应。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县(市)引领示范带动效应初步显现,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完善,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初步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基本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显缩小,探索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体制机制改革措施。
二、试点范围
按照优先选择承担国家试点示范任务,改革意愿强烈、积极主动性高,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经验做法受到省级以上部门肯定推广,县域经济总量较大、政府财力较强,县城规模较大、建设水平较高、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的原则,每个市(含定州、辛集市)选择1个县(市)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全省共确定13个试点县(市)。
三、改革任务
借鉴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实施9项改革试点任务,每项任务安排3-5个试点县(市)重点推进,每个试点县(市)在全面探索的基础上重点实施3项任务。
(一)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
1.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实现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
2.探索人才加入乡村制度,制定农村地区具体落户政策,允许原籍农村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和乡村振兴急需人才等重点群体在农村落户,畅通城乡双向落户通道。(指导单位:省公安厅)
(二)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
1.深化承包地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取得承包地经营权,健全农户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财政资金形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管理、技术人员开放机制和有效形式。(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落实国家深化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盘活使用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空间管控要求入市。(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
1.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探索形成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和市场可比价格体系。(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2.开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权等抵押融资机制。(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供销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3.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破解生态产品“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难”“抵押难”等难题。(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建立人才和科技服务乡村机制。
1.完善优秀人才入乡激励引导机制,对乡村振兴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授予“名誉村民”,依法依规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完善科技人员入乡兼职兼薪、离岗创业机制,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资金、信息入股或提供增值服务等形式服务乡村、合理取酬。(指导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平台载体,推进线上线下科技成果交易。(指导单位:省科技厅)
(六)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明确各类规划建设管护主体、责任、标准,保障城乡基础设施有序衔接。到2025年,实现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硬化路、较大行政村通双车道公路,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
(七)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体制机制。
1.健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乡村教师补充机制,结合实际需要探索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挖潜创新等方式推动事业编制资源向基础教育领域倾斜,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幼儿园、薄弱学校流动,加快推进城乡教育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每个乡镇建成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学前教育保障条件和义务教育条件达到全省县域领先水平,乡村教师配备不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指导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
2.建立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县级医院综合能力,通过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等方式,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乡村医务人员补充机制。(指导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3.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打造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实现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指导单位:省民政厅)
4.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积极拓展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到2025年,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达到国家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全部达到二级站及以上标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部达到“五个一”标准。(指导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5.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实现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下沉办理,推动供销、金融、邮政等便民服务入驻办理。(指导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八)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
1.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到2025年,村集体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上村占比达到80%以上。(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利益联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到2025年,每个试点县(市)建成8个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其中30%以上达到省级示范联合体标准。(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建立农民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聚焦劳动力市场需求、农民工能力短板、就业创业领域特点等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指导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
(九)提升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能级。
1.增强园区聚集发展能力,全面提升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招商引资能力、产业转型能力、科技创新能力、投融资能力,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指导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2.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鼓励试点县(市)培育创建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特色小镇。(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改革授权。试点县(市)根据实际承接能力,提出放权需求,经充分评估论证,适时下放省级、市级审批权限。向国家层面争取的相关试点任务和省级拟开展的试点事项,优先安排在我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县(市)开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强化用地保障。省、市对试点县(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各设区的市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绿色通道,试点县(市)申报事项即报即办,快审快批。支持试点县(市)园区扩区调区,优先保障园区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三)强化资金保障。省有关单位统筹利用城镇化(含城市更新改造)、农业、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技术改造等)、商务、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交通、水利、环保等中央预算内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等,向试点县(市)倾斜,鼓励省级引导基金与市县政府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形成出资合力。加大试点县(市)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在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县(市)投融资平台等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省有关部门)
(四)强化项目支撑。支持试点县(市)加强县城、小城镇、乡村建设,围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培育、生态环境等领域谋划建设城乡融合发展项目,在产业布局和项目招商上给予重点支持。建立省市重点项目申报、排污权指标和能耗指标申请、专项资金申报和贷款申请“直通车”制度,试点县(市)在上报设区市的同时,可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政策支持,落实保障措施。各试点县(市)要成立工作专班,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聚焦重点改革任务制定试点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经各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施清单化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细化明确对试点县(市)授权事项、支持政策,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县(市)任务台账,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定期督办、限时交账。
(三)加强监测评估。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试点工作督导调度机制,定期监测评估试点进展情况,每年对试点成效开展评估,成熟经验逐步推广,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意见建议,试点情况作为评价各市县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