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通过,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该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乱处罚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执法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
明确行政处罚定义,增加行政处罚种类
现行行政处罚法列举了7类行政处罚种类。一些意见反映,现行法律未对行政处罚进行界定,所列举的处罚种类较少,不利于行政执法实践和法律的实施。据此,草案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此外,草案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扩大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
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许安标坦言,多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同志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受限。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草案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
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方面,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此外,草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草案完善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草案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29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