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对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支付而难以将税负转嫁出去的税,纳税主体也是税负实际承担者;与之相对应的间接税,纳税人就可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要素购买价格等方式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具体转嫁幅度受市场供求关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弹性等因素影响。
一般来说,税负能否转嫁的判断标准比较多元:有主体标准,将个人或家庭直接缴纳的归为直接税;有客体标准,将针对土地征的税归为直接税;还有立法预期标准,将预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归为直接税。按照不同判断标准,实践中对直接税具体包括哪些税种存在一定分歧,但总体上差别不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对所得、资本利得和净财富征收的税收归为直接税。我国一般将所得税和财产税归为直接税,在现行税种中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直接税针对所得和财富征税,更方便通过累进税率和基本生活支出扣除等方式来调节收入及财富分配,更符合现代税制中的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作用显著。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征管难度大,需要面对更大范围的纳税主体,还要对所得和财产进行精准统计与核算;二是在同等税负下,直接税需要纳税主体从已到手的收入和财富中支出,所产生的“禀赋效应”导致税负痛感更强。
从现有数据看,发达国家直接税比重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直接税比重通常较低。近年来,我国直接税比重上升趋势明显,从2013年的30%左右上升至2023年的35%左右,但税制结构仍以间接税为主。需要注意的是,一国的直接税比重与其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以及文化传统等关系密切,不能仅通过简单的国际比较就得出我国直接税比重偏低的结论,而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国情特色综合衡量。立足当前,我国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居民存量财富规模显著增加,税收征管技术支撑和制度体系也日益完备,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大,强化直接税的收入筹集和再分配调节功能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可以说,健全直接税体系、提升直接税比重确实代表了我国税制结构调整的方向和趋势。
从政策实践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此后政策文件基本延续了健全直接税体系、提升其比重的基本方向。此次《决定》要求要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这涉及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围,比如将部分经营所得以适宜的方式纳入综合所得项目中;还包括优化完善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优化税率水平及其结构,比如与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结合加大扣除力度等。此外,在建立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也有改进空间。
健全直接税体系还包括加强财产税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财产税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就是要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健全现有房地产相关税收体系,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针对日益扩大的居民存量财富,为有效调节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提升代际流动性,也应针对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可行性开展前瞻研究。
在健全直接税体系过程中,需要做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升降搭配”和有效衔接,把握好调整节奏,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保障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能力。平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要不断增强直接税在“分好蛋糕”中的作用,也要防止因措施激进打击“做大蛋糕”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应直接税体系特点,完善税收宣传和教育培训机制,构建完善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征管机制,提高自然人纳税人遵从的意愿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征税规范性、便捷性和精准性。
作者:李清彬;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