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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城市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乡村也在前进发展。但是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乡村村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活垃圾的处理跟不上产生的速度,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背景下,乡村生活垃圾的治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村民等多方力量的配合,来共同促进乡村的治理与发展。而这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助力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关键词:美丽乡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1 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城乡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这带动了乡村产业的发展。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改变了乡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极大地增加了乡村的生产和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方式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垃圾产生速度与处理能力极其不相匹配,远超乡村的环境承载力,给乡村带来了莫大的负担。
乡村生活垃圾的堆积会挤占乡村的土地空间,严重影响乡村的工农业生产和村民的日常生活;还会破坏乡村的地表植被,既影响了自然环境的美观,更破坏了乡村的生态坏境;最为严重的一点是垃圾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如果没有得到妥当处理,就会直接污染乡村的土壤、空气和水源,给乡村环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而这直接促使我国高度重视乡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意识到乡村生活垃圾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
此外,环境与发展问题也成为全球性焦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都是国家建设的重点内容。在我国,“美丽乡村”政策对其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乡村生活垃圾就是其中“村容整洁”的具体内容。治理乡村生活垃圾,是改善乡村村容村貌的有效手段,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和美丽生态中国,我们迫切需要解决乡村生活垃圾问题。
2 我国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美丽乡村建设下的生活垃圾治理,是以解决乡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并已初步取得了成效,出现了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浙江省安吉县山川乡高家堂村等“美丽乡村模范村”,为全国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范本和借鉴。但在美丽乡村的检查验收中,也出现了上杭县蓝溪镇载厚村沿河住户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溪流导致的生活垃圾污染严重、沙县青州镇涌溪村垃圾未及时清运导致周边环境较差等诸如此类“脏乱差”的现象。通过福建省的案例,间接表明全国各个地区仍然存在着很多类似问题,乡村生活垃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治。中央到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这些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都应该予以思考来解决暴露出来的问题。
2.1 从政府治理看问题
在治理乡村生活垃圾的过程中,政府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但从治理资金、治理宣传、监管机制、办公人员的积极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来看,乡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效果。
2.1.1 资金不充足或发放不到位
虽然在“美丽乡村”建设下,我国政府对乡村治理十分重视,给予了相当多的政策支持。但是在大部分乡村地区,经济发展极其落后,原有基础条件非常差。而且政府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有限,分配在生活垃圾治理上的资金较少。此外,资金的使用往往需要经过很多程序,审批过程较为漫长,使得资金发放不及时或不能到位,让垃圾治理错过了最佳时间,需要更长时间来弥补。种种原因导致了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不充足,难以很好地解决垃圾治理中的问题。
2.1.2 地方政府认识不正确
在“美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并没有在全国各个地区真正得到贯彻。一些乡镇政府的领导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乡村环境出现的问题,更没有正视生态发展的趋势,仍将经济发展作为唯一发展目标。例如定西市各区县,一直将政府资源倾斜于经济发展,导致“家里就像花、院外脏乱差;尘土满天飞、污水遍地流”成为定西市各区县的真实写照。
2.1.3 政府管理监督不到位
与城市相比,乡村在垃圾治理上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垃圾治理的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而这对垃圾治理相当重要,没有监管的治理是没有真正效果的。从长期来说,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机制不可或缺。
2.1.4 政府公务人员经验不足
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对生态文明建设方式了解不够深入,处理方式未能转变,在乡村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等方面经验不足,以致乡村在生活垃圾治理的道路上走了很多“弯路”,进展缓慢。
2.2 从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看问题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直接主体,更应该发挥出自己的作用。但从现有过程来看,村委会出现了少有人关注过的问题。
2.2.1 精力有限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乡村一大批青壮年人离开乡村、前往城市。这虽然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但造成了乡村年轻劳动力的大量流失,村委会成员基本由年纪大者构成,对生活垃圾的处理缺乏足够精力。
此外,“大学生村官”政策让很多年轻学生去往乡村,但是由于乡村特殊的情况,存在着资历浅、无人脉、社会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难以取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发挥的作用和对村委会的帮助也有限。
2.2.2 思想保守
由于乡村村民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思维受到局限,对于新观念接受的能力比较慢,大多人依旧停留于一味发展经济、用环境来换经济的思想层面上,对生态文明建设了解不够深入。而村委会领导干部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是乡村村民的代表,他们所作出的决策往往是以村民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观念也基本与村民保持一致。而这种思想观念不利于乡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更不利于“美丽乡村”的建设。
2.2.3 村规没有真正得到执行
虽然在村规中涉及了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生活垃圾定时收集、定点填埋,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煤块、柴草、粪土定点堆放”等规定,但是村规的具体规定不清晰、不明确,执行力不强,对村民的约束力不强。
2.3 从乡村主体——村民看问题
乡村生活垃圾的治理,不仅仅需要国家政府乃至村委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需要村民自己的努力。然而,在乡村垃圾治理的过程中,我们从村民的身上发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村民的环保意识不强。
以前乡村村民因为没有配套的垃圾处理设施,大多将制造的生活垃圾随地丢弃,没有养成“垃圾入桶”的环保意识。近些年政府在乡村进行了环保教育知识的宣传、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由于村民陋习时间久,环保意识难以养成,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生活垃圾问题较困难。
2.4 其他方面问题
乡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在基础服务设施、人才和技术等方面存在着其他问题。
2.4.1 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
由于经济发展缓慢,乡村的基础服务设施不完善,导致配套设施跟不上乡村的发展。生活垃圾的配套设施,如垃圾桶、垃圾转运车、垃圾处理站等,数量、质量都不能完全满足村民的需要,垃圾处理的速度较慢,垃圾堆积村内,乡村环境不能得到改善。
2.4.2 人才缺乏和技术落后
乡村由于地域限制,人才流失极其严重,乡村得不到发展。其中垃圾处理方面的人才缺乏,不能为治理乡村生活垃圾提供智力支持。此外,垃圾处理方面的技术落后,仍停留于就地焚烧、掩埋等传统方式。
3 乡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对策
乡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和实现“美丽乡村”的目标,需要从政府、村委会、民众、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着手。
3.1 政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首先要提供政策的大力支持,不仅仅停留于“红头文件”上,更要做出切实的具体行动。例如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利用政策引进技术人才,提供技术支撑;完善乡村基础服务设施,提供硬件支持等。
其次,政府需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组织学习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了解新时代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知识,逐渐转变村民的思想观念、处事方式;加大乡村的教育投入,逐步提高村民的教育水平,缩小城乡的教育差距,将新观念、新思想逐渐传递给村民,转变村民思想方式;加强乡村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迫使村民转变生活方式,约束村民日常行为,指导践行环保理念,减轻生活垃圾处理压力。
最为重要的是,乡镇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明确部门职责,“专事专办”,提高办事效率。并完善环保监管机制,加强乡镇政府的监管和考核,保障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置。
此外,政府需要根据乡村实际情况,遵循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制定符合本村的规划,解决乡村生活垃圾问题,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朝“美丽乡村”的目标前进。
3.2 村委会推进乡村村民自治,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村民参与村民事务的处理,给村民提供自我发展的平台,自我解决本村事务,缓解村委会的“用人压力”,留足精力以处理生活垃圾的治理。
此外,村委会需要制定并完善村规,明确乡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内容,坚持贯彻实施,做到赏罚分明,约束村民不文明行为,迫使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推动乡村“脏乱差”问题的解决。
村委会还可以通过组织村民观看短片视频、听讲座等方式,学习新时代新思想,了解新时代新任务,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来。
3.3 民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自我作用,实现自身价值
村民首先在立场上应该与政府、村委会保持一致,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使政策顺利得到落实,政策效果达到预期。
其次,村民应该积极表达想法,为政府、村委会出谋划策,以便更好地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如有不妥积极向监督部门反馈。
最重要的是,村民应该从自身出发,主动接受思想教育,学习新时代新思想,了解国家新动态新任务,及时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跟上国家前进的步伐,提升自己的思想水平和基本素养,从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起,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美丽乡村”政策的号召。
3.4 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助力乡村垃圾治理
作为社会组织,除了履行社会义务外,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自身的优势,与政府进行广泛的、有效的、多途径的协调合作和监督,安排调动自身资源,帮助乡村建设完善基础服务设施,引导转变乡村生产生活方式,助力解决乡村生活垃圾问题。
作者: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王博 来源: 《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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