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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富裕关乎社会主义长远大计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毛泽东就把共同富裕作为一个美好前景来看待。例如他说:“我们还是一个农业国。在农业国的基础上,是谈不上什么强的,也谈不上什么富的。但是,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这种共同富裕,是有把握的,不是什么今天不晓得明天的事。”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多次强调共同富裕。例如,他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角度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再如,改革开放后他一直重视这个问题,并且认为共同富裕在将来某个时候会成为中心课题。他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习近平十分重视共同富裕问题。他也从社会主义本质角度看待共同富裕问题。他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他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文件第一次给出这样的表述,即针对2035年远景目标,要做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针对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要做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4月30日,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提出要“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
由此可见,从毛泽东之憧憬共同富裕,到邓小平之鼓励先富共富,再到习近平之倡导共享共富,均体现了共同富裕观念的传承和发展(谭劲松和李思思,2017)。从邓小平的论述来看,鼓励部分先富是共同富裕前提下的先富,共同富裕这个前提是被牢牢抓住的;从习近平的论述来看,共享发展需要共同富裕来体现。因此,在当前直至2050年,促进共同富裕不仅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针,而且是我们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这里想谈的主要是,我们在政策上应该如何落实共同富裕精神,特别是通过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践行“不忘改革的初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二、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的政策原则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增长已取得了瞩目成就;但是,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社会已经出现阶层分化,实现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任重道远。其中最主要的是,最富与最贫人群之间的财富和收入差距过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较小。我国尽管已经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但不少人的财富或收入依然很低,离贫困线的距离依然较近,而极少数富豪的财富和收入急速增长。很显然,社会各阶层尚未达到共同富裕状态,而财富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与共同富裕又是相抵触的,这对我国未来经济增长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原则。这里仅谈三点。
首先,我们要树立共富共享共福的理念(程恩富,2021)。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是实现共同富裕、共享发展、共同幸福的美好前景的必由之路;相应地,经济政策必须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精神。这里,人民是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人民;各阶层人民之间尽管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推动国民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的过程中,都是可协同的力量;而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又是协同这些力量的基本保证和必要条件。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各阶层如果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各阶层的财富和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高财富者和高收入者在财富和收入中的占比过大,那么长此以往社会撕裂将在所难免,最终演变为难以治理的社会顽疾;从经济角度来看,社会各阶层如果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内循环将从需求侧开始受到抑制,消费结构畸形和分层板结将同时并存,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将丧失部分内在动力。仅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我们也要把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作为工作重心来抓,通过政策组合予以落实。
其次,我们要从实物和价值两个方面考虑政策安排。我国国内市场交易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但是,物价具有很大的区域差异。特别是房价,在一线城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高达10万元人民币早已并不鲜见;但是在四线城市,房价(均值)甚至不及一线城市的十分之一。从实物角度来考虑,一线城市人均住房面积更小些;从价格方面来考虑,一线城市人均拥有住房的市场价值高得多。可问题是,除其他方面之外,物理空间对于居住体验来说是很重要的。20平方米的房子,再怎样装潢也住不出200平方米房子的感觉。一般地,这种由区域差异带来的实物与价值之间的矛盾,在制定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政策的时候,是有必要予以认真考虑的;否则,会引出很多难解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共同富裕和共同幸福。我国香港一般劳动者住房过于狭小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便是教训。
最后,要将共同富裕理解为制度优势和竞争竞赛优势。在资本主义社会,越是任由私人资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全面决定性作用,社会各阶层财富和收入差距就越大。在这样的社会,政府即使付出很高的治理代价,大部分人依然处于相对苦难之中,他们很难有实现阶层向上流动的希望。那里,是富人的天堂,穷奢极欲;是穷人的地狱,逃离无门。那样的社会尽管将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等作为冠冕堂皇的理念,但残酷的现实时时敲打着不愿装睡的人。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共同富裕;就共同富裕而言,最重要的是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其次才是城乡、地区、产业、民族等共同富裕。生活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们,既能从共同富裕中得到满足,又可通过适当的差距体现人们对社会的不同贡献,进而激励人们改善素质和奋发有为,实现阶层向上流动。因此,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是生机勃勃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社会既应该是和谐与美丽的社会,也应该是人人奋进追求美好生活的社会,因而是充满自信与具有制度优势和竞争竞赛优势的社会。私有制主体的市场经济是单纯的优胜劣汰,甚至尔虞我诈,你死我活,而公有制主体的市场经济应是公平竞争与互助竞赛(以比学赶帮超为特征)并举(徐文斌和董金明,2020)。就此而言,采用适当的政策组合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在任何时候都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不应把它当作遥远的未来再去解决的问题(程恩富,2021)。
三、以国资收益全民分红的方式促进共享共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的要求以及习近平“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的指示,并且贯彻和完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我们(与宋方敏教授和梁军研究员)主张实行“壮国企、多分红”的改革政策(程恩富,2018)。
也就是说,创新制度顶层设计,以实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向全民分红的全民共享实现方式为牵引,落实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调动全民对国有资产经营的关注,进而通过搭建全民有效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的平台和渠道,打造符合市场化和法制化要求的全民所有、全民监督、全民共享的责权利闭环,同时实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全体人民共享共富的伟大目标。
政策设计要点如下:
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向全民分红的制度。
出资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按年度做出既符合股东利益、又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利润分红计划,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向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内的各方股东实施分红。
其中,属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润分红部分,全部汇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并监管的财政专户。
人大常委会讨论并表决,确定利润分红部分的年度全民分红方案,并通过个人社会保障卡分层级向全民实施分红。
实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向全民分红,是一项理论和实践创新工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其基本逻辑就是:按照各类生产要素由产权和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以国有资产要素使用权、收益权为依据,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作为要素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向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即全民分红,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一百万亿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我们已经具备条件办成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兑现我们党对全民共同富裕的庄严承诺,实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全民分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这可以助力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再迈上新的大台阶,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表明国有企业是名副其实的全民所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具有相同的市场属性和治理规则,破解西方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等方面的认定和规制,占据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法理制高点。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开展理论论证和实证推演,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和实施细则。选取若干省份或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全面推广。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澳门全民分红的经验。
四、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的财税政策
除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政策之外,财税政策是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的主要手段。通过一系列财税政策,既可对不同要素所有者(所谓要素贡献,只有从要素所有权意义上来使用才是准确的)在收益上从事前角度产生稳定预期和积极引导,也可从事后角度对财富和收入分配格局作出必要调节。
最主要的是所得税政策。各国税制存在很大差别。在美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我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主体税种,但个人所得税正变得越来越重要。有人认为,所得税仅在第二次分配中起作用;这样的观点是需要修正的。所得税在第二次分配中确实起重要作用。但是,所得税作为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对要素投入和产品生产从而初次分配也起作用,在追求“分匀蛋糕”目标的时候,要将这一点考虑进去(伍山林,2014)。此其一。其二,资本是生产要素,劳动也是生产要素。从根本上说,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劳动和资本这两种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从而社会阶层分布很不一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人的一生中,真正能提供劳动的时间是有限的,劳动要素的提供受劳动者心智和健康的影响,难以做到代际转移;但是,资本即使在原所有者毁灭之后仍可发挥作用,并且可以代际转移。因而导致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不能很好实现的主因,必然是以私人利润为唯一目标的私人资本。马克思分析私人资本逻辑之后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致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所以,在确定资本和劳动所得税时,为了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应尽快完成个人所得税征税单位的改变,即征税单位从个人转变为家庭(程恩富,2021)。在此基础上,逐步作如下调整:
(1)对家庭人均收入实行新的累进所得税。参照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我们建议(详见表1):
首先,在现阶段,按家庭人均月收入,免征额可以提高到1万元,并且以实际人均月收入减掉1万元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万元(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7万元)的部分,可以实行60%的最高边际税率。在不少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相当高。例如,个别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超过60%;超过50%的国家更是非常之多(如丹麦、荷兰、芬兰、法国、日本等,就曾达到过这样高的水平)。
最后,我们假设,就提供劳动这一种要素而言,家庭人均月收入5万元(或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在市场上大致属于一个天花板;超过此一层级,其收入决定中很可能存在明显的非劳动因素。这些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并且难以具体甄别的。比如说,个人的形象、名气、广告效应等在收入决定中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个天花板之上,可以再设立四个特别的级距。其中,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万元(或者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7万元)者,适用最高边际税率60%。
这样一来,就兼顾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要素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15%),不再高于资本要素的最高边际税率(25%或20%)。为什么劳动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定在15%呢?主要是参考(比如说)深圳市和大湾区等制定的针对高端人才所使用的优惠税率(15%),与我国香港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也较接近。二是对于超高收入(在收入决定中非劳动因素起主要作用而劳动因素只起部分作用)的那一类人,有一个更大力度的调整。这样一来,与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度相比较,就对应的最高边际税率来说,则是针对劳动收入的下降了一些,针对非劳动收入的提高了一些。因此,可以预期,这样征税既有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的实现,又可以更好地体现超高收入者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并且,即使在这样的个税制度下,超高收入者的税后收入依然是很高的。
表1 基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修改建议
这里,还要说明两点。
其一,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对于纯粹因提供劳动要素而取得收入的人来说,这样的边际税率很显然是过高了;而对于主要凭借非劳动因素取得收入的那些收入超高的人来说,这样的边际税率很显然又是过低了。上述设计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那些凭借非劳动因素取得超高收入的人群,绝大部分只能在国内才能取得那样的超高收入,税收(国际)流失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而对于优质劳动者,又可因税收的优惠而稳固在国内,同时产生一定的对国际人才的吸引作用。
其二,要对劳动和资本收入的征税有一个全面认识。这样,在比较针对劳动和针对资本所得进行征税的时候,就可以建立起比较清晰的概念。有人可能要说,资本的国际流动性高,针对资本所得把最高边际税率定高了,将导致资本外流。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税收只是这种流动性的决定因素之一;美国之所以把资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定得相对较低(它在过去是趋势性降低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制度使然,即执政者必须为资本家的利益做最多的考虑。二是美国可以通过向外国发行政府债(其中一部分用于以债还债)来做财政性融资。这相当于说美国利用美元霸权地位,可以对美国资本所得少征一些税。我国与此是很不相同的。
有人可能会说,资本所得不稳定,企业可能出现亏损,企业亏损时,政府不会对亏损作出补贴;而劳动所得是稳定的。其实,后面这一点是错误认识,因为劳动者也可能失业。一旦失业,收入来源中断了,生活却还要继续。另外,间接税以隐蔽的方式增高了个人的税收负担。在中国,增值税是主体税种之一,个人缴纳所得税后,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还要缴纳增值税。在这种税收制度下,个人的税收负担水平(各种税收与收入之比)并不仅仅体现在所得税的负担上,甚至可能出现税收负担水平与收入水平倒挂的现象。因此,在确定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累进征税的级距时要进行综合考虑,应让绝大多数城乡劳动人民都不交或少交劳动综合所得税,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新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发展邪路。
(2)应尽快开征税率较高的退籍税(借鉴美国、法国、加拿大等,指对退出中国国籍的纳税人)、遗产税(借鉴日本等)、资本利得税(借鉴美国等,指对非专门从事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的纳税人),设法预防和制止通过离岸信托途径大量转移在中国的资产。
五、实行有利于共同富裕的高中义务教育、免费医疗和住房政策
为了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有必要在教育均衡化和免费医疗等方面作出政策努力。主要是三点:
其一,将义务教育全面提升至高中阶段,即采用12年制义务教育。其中,我国尤其需要加强职业教育。这样做的目的是创造起点上更加公平的人力资源基础,从源泉上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
其二,在考虑劳动力流动的基础上,促进基础教育的区域均衡化。尤其是加强农村地区基础教育,为农村孩子将来实现阶层向上流动奠定必要基础。
其三,尽快实行免费医疗制度和政策。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以及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免费医疗,为了显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成就和制度优越性,有必要尽快恢复免费医疗体制机制。目前,家庭成员健康出了问题特别是大病住院,可能因为劳动能力中止甚至丧失以及需要承担高额医疗费用而对未来收入、财富乃至生活产生长期难以恢复的巨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个人出资极少的政策性保险机制,分摊和平滑这种冲击以促进共同富裕。
我国对城镇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对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情形下,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土地,都会因区位差异而影响它的市场价值;但是,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往往不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的。这样一来,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如何做到“涨价归公”存在诸多难题。以地上附着物是私人住宅为例。由于业主劳动就业、基本生活和社会交往等在住房周边长期展开,进行征收时需要作出一定补偿。问题是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进行补偿。是在市值基础上附加一定的溢价进行补偿吗?果如此,涨价几乎被业主拿走了;业主住宅面积很大时,他将因物业被征而暴富。由此引起的问题是房多者或被征者因区位因素而暴富,产生特殊阶层。这有悖于社会各阶层共同富裕。在非一手物业交易中,还会引出两类难题:一是高中介费导致房地产中介公司垄断市场并且以抬价牟利,使无房或少房者的财富阶层下移;二是政府征地成本日益提高,对旧城改造以及老城区其他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认为,土地国有具有一种优势,即可给建设事业带来方便,免去征地过程中的诸多麻烦。但是,在具有私有地上附着物的情形下,这种优势可能不复存在。因此,为了消除区位因素产生的共同富裕难题,为了消除其给后续经济发展产生的阻碍,需要在政策上作出妥善安排以控制房价。如大幅降低房地产中介费,对相关垄断和操控价格的行为进行惩罚等。
总的来说,应该征收房地产税。最佳方案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与房价,确定每位18岁以上公民一定的免税金额或免税面积(家庭可以从中任选其一),让大多数居民不用交税,以免影响大多数居民的生活质量。当然,超出金额或面积者,应实行密级距和大幅度的累进税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炒房和住房贫富分化。究竟哪种方案可以达到征收房产税的宗旨,应该由全民先讨论,待方案完善之后再推出(程恩富,2021)。为此,应尽快开展全国性住房普查,摸清我国住房家底,参照其他国家有关经验,立即对空置房和闲置房采取包括征税和收费在内的必要措施,促其出租或出售,以抑制房价上涨和调节住房资源与恢复公平。
参考文献
[1]程恩富,2018,新时代为什么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世界社会主义研究》,第3期,第35-37页。
[2]程恩富,2021,改革开放以来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学派的十大政策创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网络首发。
[3]谭劲松,李思思,2017,准确把握习近平共享发展思想——从鼓励部分先富到共享发展,《海派经济学》,第4期,第88-98页。
[4]伍山林,2014,收入分配格局演变的微观基础——兼论中国税收持续超速增长,《经济研究》,第4期,第143-156页。
[5]徐文斌,董金明,2020,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市场竞争——重提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海派经济学》,第1期,第121-130页。
(作者: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伍山林,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原刊于《政治经济学研究》2021年第2期,6月出版的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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