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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系统思维推进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2021-08-17| 来源:北辰遴选

系统既是自然科学的概念,也是社会科学的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它反映了人们对事物的一种认识论。系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素相结合的有机整体,系统的整体不等于其局部的简单相加。系统的概念揭示了客观世界的某种本质属性,有无限丰富的内涵和处延,其内容就是系统论或系统学。系统论作为一种普遍的方法论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掌握的最高级思维模式。系统思维是以系统论为思维基本模式的思维形态,它不同于创造思维或形象思维等本能思维形态,是把认识对象作为系统,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认识对象的一种思维方法。系统思维方式主要以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开放性等特点见长。其中, 以整体观为核心的整体法是系统思维最重要的方法。整体法要求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始终从整体和全局来考虑,把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让任何部分的东西凌驾于整体之上。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 《决定》) 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总目标中的关键词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系”一词在政治术语表达中往往与“系统”同义。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系统,这符合辩证法中系统思维的观点。可以说,《决定》是运用系统思维方式制定治国理政方略的经典范例。因此,运用系统思维方式对未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项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早在1980 年,钱学森就精辟地界定了法治系统工程的内涵,即:“我们的法制要健全,就不能有漏洞、有矛盾,要能适应国际法律;要在成千上万件法的庞大体系中作到这一点是一项不简单的事,可能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数理逻辑和计算技术;而这还不是全部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因为上面说的还只是健全法制,再加上法律的实施如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才构成全部法治;建设全部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是改造我们社会的极其重大的任务,称之为法治系统工程。”如此振聋发聩的观点从现在的眼光看依然正确。而钱老上述观点就蕴含着浓厚的系统方法论的色彩。可以说,运用系统思维方法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以下将尝试运用系统思维方法来解读和分析《决定》中有关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述内容。

一、运用整体性系统思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从法治体系建设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系上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布局,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方略。运用整体性系统思维意味着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放在整体性、全局性的层面来看待,需要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融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各个领域的改革发展中都要大力提升法治水平,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就改革论改革。

从法治体系所包含的五个方面内容之间的关系上看。根据四中全会的《决定》,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缺一不可的整体,只有协调推进五个体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最终建成。在这五个体系当中,较不寻常的提法是党内法规体系。体现了我们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党管党的决心, 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性要求,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运用层次性系统思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系统论的层次性原理是指由于组成系统诸要素的种种差异,即形成统一系统中的等级差异性。在《决定》中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体现了以层次性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系统思维。在三个“共同推进”中,“依法治国”是全局性的战略,是涵盖各

个领域工作的总抓手,“依法执政”是从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角度,包含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是第二层次的概念。“依法行政”则着眼于更加具体的政府治理的领域。系统中的高层次要素决定了低层次要素的本质和方向,而低层次要素虽然受制于高层次要素,但它的发展变化同时也影响着高层次要素的发展变化。因此,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纲领性要求,但是依法行政落实的好坏,可能直接影响依法执政的效果,并最终影响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同样是具有层次性。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并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与核心,法治政府建设成败与否,直接影响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运用开放性系统思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系统论的开放性体现为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系统与其生存的环境是有密切联系的,系统适应环境的一面使得它能在环境中生存,它不适应环境的一面却又迫使它不断进化,以便适应变化了的环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绝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无论从其形成上,还是从其内容和要求上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如果把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看做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那么它的开放性体现在对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群体诉求、社会多元价值的关照和回应。其中,《决定》涉及到的以下三对关系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开放性系统思维:一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法条主义”的突破和超越。从系统思维来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开放性决定了不能仅仅关注法律条文及其价值,法律规范之外的政策、道德、风俗乃至社会舆论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同样值得关注。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关系。《决定》同时强调了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重要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总结过去、面向未来的开放型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因此,在研究和总结当代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的同时,有必要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历史上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有益经验,让中国法律文明通过法治体系的建设得以发扬与传承。三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关系。《决定》强调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要求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西方国家法治发展的经验和成果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学习和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其开放性的重要体现。不过,由于国情的不同,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也有所不同,必须始终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以开放的姿态, 审慎的眼光,有所取舍地看待外国法治经验,而不是盲目崇拜和照搬照抄。可见,开放性的系统思维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言,并非无条件、无保留地吸收外来因素进入系统结构当中,而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我为主,审慎借鉴。

四、运用动态性系统思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个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同样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必须用动态性系统思维来分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

《决定》的内容来看,有两个部分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动态性系统特征。首先,“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的诞生本身就体现了动态性系统思维。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到十五大提

出“依法治国”的“法治”,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虽一字之差,却预示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变化,即从重法律制定到重法律实施、重 立法质量提高的转变,从重静态的“制度”到重动态 的“治理”的转变。“法治体系”内涵也更加丰富,不 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而且涵盖法治实施、法治监 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体系,构成了“五位一体” 的依法治国体系。其次,体现动态性系统特征的还有新十六字方针。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旧“十六字方针”。经过三十多年民 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系统所依赖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 生改变,2011 年3 月10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 成。”因此旧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已经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必须要重新界定。为此,党 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四中全会的《决 定》则在分论部分浓墨重彩地论述落实新十六字方针 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实践的准确把握和对法 治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标志着依法治国已经迈进一 个新阶段,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央党校第41 期中青班学员)责任编辑 李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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