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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组织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和制度机制,为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提供了坚强有效的保证。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迎来新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党的自身建设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一段时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是我们党面临的突出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生这些问题,“根子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历史担当,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以勇于自我革命精神打造和锤炼百年大党。
管党治党,管和治都必须落到责任二字。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进行具体阐释,专门谈到“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全面从严、严管严治,关键是要担当尽责。
深刻洞察多年来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直面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党中央的要求十分明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必须守责、负责、尽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曾经一度,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只做表面功夫、流于形式;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言行不一、行浊言清,甚至带头搞腐败,败坏了风气、带坏了队伍。这正是一段时间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重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要求各级党组织主动思考、主动作为,不断增强从自身从严、从本级从严、从现在从严的意识,努力形成层层担当、人人担当、共同担当的局面,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肩负着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叮嘱,“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领导班子成员同样有明确要求,“抓党风廉政建设,要落到领导干部个人身上,也要落到整个领导班子身上……领导班子成员要本着爱护班子、爱护同事的真诚心愿,加强相互监督,努力做到一起干事、共同干净。”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手头的工作千头万绪,管党治党应当摆在什么样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并鲜明指出,对待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和行动,“是对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检验,也是对党性的重要检验”,反复告诫“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观念,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一岗双责’,不能认为自己是搞业务的就对党建工作不使劲,要明责、履责、尽责。”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一方面,要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一贯到底。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督促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促进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推动监督贯穿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全过程,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
十年磨一剑。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是在实践中步步深入、纵深发展的。这一重要政治责任的承担主体、职责内容、制度规范等,也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不断地清晰固化、丰富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决定的形式,明确了“两个责任”的内涵,突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发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格局。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随着实践深入,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管党治党“两个责任”,丰富和拓展了责任的内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是党内监督的一项主要内容,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进一步充实了责任落实相关党内法规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十九大党章增加规定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二十大党章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为重要概念逐渐固化下来,这与“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应,也凝结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
及时把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又通过制度支撑推动实践运行更加规范、更有保障,进而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条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从党中央做起、从高级干部严起,坚持抓住主体责任“牛鼻子”,以上率下、逐级压实责任,努力把负责、守责、尽责体现到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岗位上。党的十九大后,在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建立责任体系的基础上,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更加追求提质增效。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各级党组织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而且必须高质量履职尽责、把党建设好建设强、把干部管住管好等重要理念,日益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不断完善,责任落实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更加突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既有力推动各级党委、纪委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上同题共答、同向发力,管党治党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也有力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党中央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为领导干部在知责明责的基础上做到守责负责尽责提供明确指引和清晰规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又进行修订,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严字当头,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比如,将领导责任细分为三个层次,即“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的“重要领导责任”。这是对领导责任层次的划分,意味着责任到班子、责任到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具体责任认定上,按照“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划分,并给予相对应的纪律处分。这既充分体现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重要原则,也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和衔接,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一个例证。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
2022年6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贯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在今年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为健全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明确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健全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至少有三方面问题应重点把握。
一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通。“两个责任”统一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一方面,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只有切实压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没有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难以抓住抓牢。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和推动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主体责任有效履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陆续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法规制度,明确了党委12项责任和党组11项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纪委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8项重点任务和监督责任9项具体职责,系统回答了“两个责任”干什么、怎么干等基本问题。必须在业已形成的制度框架内,不断深化实践,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才能有力有效提高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不断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是以党章赋予的权威为保证的监督路径,是最管用、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党章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其中就有包括“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在内的“四个服从”;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等。这些写入党的根本大法的规定,既赋予上级党组织领导、管理的权限,更授予其监督的权威,使其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较之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力度更大、更具实效。
2016年1月1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等作为重要原则写进总则之中、贯穿全篇,以具体的条文规定了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监督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具体方式和路径。
三是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同级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一环。同级监督,主责在党委(党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破解同级监督难题,关键在党委常委会,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履行“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等监督职责。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围绕强化同级监督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特别强调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履行好管班子、带队伍的职责。要求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有利于互相帮助改正错误,真正体现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负责。
加强同级监督,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以专责监督协同配合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和监督合力。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的规定,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情况。
新时代十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理念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中扎下根来、越发牢固,层层传导压力、全党动手一起抓的生动局面不断巩固。新征程上,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着眼于构建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进一步完善层层担责、环环扣紧的责任链条,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纵深发展。
作者:何艳 郭妙兰;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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