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偏差
案例1:某文稿提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案例中的表述将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处理,与法律规定不符。据此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涵失准
案例2:某文稿提到,“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将服务业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全覆盖事项清单进行管理”。
分析:中央提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案例中“‘证照分离’全覆盖”的表述改变了分类改革的内涵,与中央精神不一致,容易产生理解歧义和执行偏差。特别是在金融、医疗等关系金融安全、公众健康的领域,市场主体需要较高的资质和准入门槛,“证照分离”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按照分类改革的要求应当通过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据此将“‘证照分离’全覆盖”修改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混淆使用
案例3:某文稿提到,“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服务行业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分析: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案例中的表述将“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报价利率”混淆,据此将“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贷款报价利率”。
错误创设
案例4:某文稿提到,“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法院证据互认制度”。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行政案件,解决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案例中创设有关“证据互认制度”的表述,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虚化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设计,据此予以删除。
随意替换
案例5:某文稿提到,“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新体系”。
分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案例中的表述没有考虑概念之间的区别,据此修改为“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并列不当
案例6:某文稿提到,“强化政治监督,必须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督促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切实发挥政治导向作用”。
分析:“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作为重要政治表述,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案例中的表述改变了本来的逻辑关系,不准确亦不妥当,据此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修改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议”。
集合误用
案例7:某文稿提到,“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赡养、扶养关系可能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祖孙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案例中的表述将赡养、扶养的对象归类为“老年人”这一集合不准确,将赡养、扶养的主体归类为“赡养人”这一集合也不准确,据此修改为“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被扶养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鼓励赡养人、扶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机械类比
案例8:某文稿提到,“省人大常委会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分析: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和重大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审查,以维护宪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宪法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不是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案例中的表述比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出规定,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据此予以删除。
搭配错位
案例9:某文稿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县级医疗集团依法执业、服务收费以及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分析:案例中的表述将依法执业、服务收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行为统一列为监督管理的对象,其中对依法执业、服务收费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但欺诈骗保、药品回扣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不是加强监督管理,据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县级医疗集团依法执业、服务收费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
表述赘余
案例10:某文稿提到,“××集团和××集团均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案例中“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赘余,也不准确,据此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作者系山西省委办公厅法规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