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义重大。其中广受关注的一条是: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村庄撤并工作。对于一些发达地区来说,村庄撤并有其必要性,比如通过农村社区化建设,可以有效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多种生产要素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农村宗族势力影响,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一些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村庄来说,村庄搬迁或者合并也有一定合理性。这些地方或者难以做到“一方水土养活一方人”,或者人口流失特别严重,与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不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
但在村庄撤并过程中,也确有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个别地方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让村民上楼住新房,换取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获取土地收益。对相关农民来说,获得的补偿标准偏低,上楼住新房还需要额外掏钱,有的地方甚至每户需要补差价十几万元,加上装修、购置新家具等等,费用压力大。此外,对于还没有形成足够产业支撑、缺乏就业岗位的地区来说,农民上楼并不意味着成为市民,有的仍要回村种地,因此也面临生活成本增加、务农成本上升、生产生活不便等具体困难。
村庄撤并是一项系统工程,须慎之又慎,单算经济账是远远不够的。超越现实条件的急躁冒进是不允许的,即使在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在此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也必须细致耐心,把大大小小问题考虑周全,把方方面面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