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这预示着中国生育政策进入全面转型时期。
从2016年的“全面二孩”到2021年的“三孩政策”,中国稳妥推进“包容性”生育政策改革。这包含两个层次:第一是生育权利的回归,取消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罚措施,将个人生育状态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将生育决策权还给家庭和女性;第二则是系统性建立生育友好的环境,推动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决定》发布的10条配套支持措施涵盖众多民生领域,几乎实现了全生命周期的覆盖。不过,总体上来看,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未来的政策空间依然很大,有必要系统性建立生育友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社会领域的建设往往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从制度和文化两个层面平衡推进。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思想文化层面的教育更需徐徐用力、久久为功。目前看来,笔者认为中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深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对儿童的关注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决定》提出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给予税收、住房等支持,恰好体现了在公共资源分配方面优先满足儿童需求。不过,在当前绝大多数的民生保障和公共建设政策中,儿童群体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中仍没有获得应有的优先关注。同时,在人口高度城镇化的今天,我国儿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规划在城市发展中长期缺位,城市里的儿童可达空间严重割裂且高度碎片化。由此,将“儿童优先”贯彻到城市发展、公共政策、社会治理、环境规划等方面,还需更广泛的社会共识。
二是增强性别平等的家庭观念。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性别平等观念被认为对保持稳定生育率具有正面意义,“性别中立”理念将关注范围由家庭内部转向劳动力市场,关注内容由女性家庭角色转向男性家庭责任。同时,男性家务劳动时间长、使用育儿假比例高的国家,其生育率也较其他国家更高。中国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建设并不落后,历来重视两性在劳动参与、政治参与、教育机会等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不足之处在于对两性在家庭责任方面的平等重视不够。如果社会对女性育儿责任的期望远高于男性,将导致女性比男性更难平衡家庭与职业发展的关系,使得女性更易在就业市场受到显性或隐性的歧视。劳动法规如何加强母亲劳动权益保护,仍任重而道远。
三是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边界。中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关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角色定位,一直在摸索中调整。特别是对于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领域的改革,要在公共服务配置中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保证基础公共服务的公平共享。当前的改革思路较为明晰,那就是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各自边界,寻找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平衡点。《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这意味着在基础公共服务领域要坚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在多层次的差异化服务领域则发挥政府监管和市场配置作用。在此基础上,政府、社会和市场各自角色和定位仍需视政策效果而谨慎拿捏。
四是以“长期均衡”作为人口发展的目标。面对我国人口形势的全面转变,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转型既是必要之举,也是必然之路。构建生育支持体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构建系统、长远、全面性、战略性的生育支持体系,实现向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转变,将促进适度生育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来源:《光明日报》( 2021年07月29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