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四)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省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一)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