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重大食品药品 安全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化妆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