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省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6、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7、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0、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1、改变或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