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协商式监督。这一定位,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得到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201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政协章程,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明确界定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关于协商式监督的特征与优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协商式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是执政党与各界别群众之间的合作型监督。一方面,协商式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政治前提。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协商式监督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监督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协商式监督有别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力监督,而是一种受国家政治制度保障,主要依据是政协章程及依章程而制定的有关文件,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等的监督。由此节省了严格法律程序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监督形式的不足,在监督过程及实际作用发挥上,更有利于及时充分吸纳各方广泛参与,在有效解决问题中增进政治共识与加强合作。
其次,协商式监督的作用发挥与其建言质量密切相关。协商式监督主要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实施监督,是从“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角度提出建设性建议,靠的是真知灼见与以理服人。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平台,其内在结构决定了协商式监督具有视野开阔、理性合作等特点,协商式监督将各界别各行业代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视角提出的意见嵌入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这是人民政协的独特组织优势和精神“气质”,也成为协商式监督发挥作用的有力依托。
最后,协商式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实践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在内的人民民主。基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地位的超然性、监督的广泛性、较强的组织性、突出的协商性等优势,能够对选举、决策、管理的各环节提出建设性意见,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等权力运行的各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督,加强民主监督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各环节紧密结合与相互关联。同时,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关注国家发展大事、社会治理难事、百姓日常琐事,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过程和效果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特征。
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实践,协商式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实际运行也面临监督主体和对象认识不够到位、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合作不够等困境,需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强化认识,切实提高协商式监督的能力与效果。一方面,由于协商式监督不具有强制力,被监督单位接受不接受、采纳不采纳,监督发挥的作用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注与积极配合。针对这一点,应当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对于协商民主的认知,开展多样化的协商式监督知识培训和教育,营造支持协商式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能否有效调动广大委员参与民主监督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与协商式监督的质量与实效密切相关。现实中,有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对于协商式监督认识上还存在偏差,“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协应加强引导,不断强化委员主体意识,重视学习培训,帮助委员提升对协商式监督的认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健全机制,保障协商式监督落实落细。人民政协要更好发挥协商式监督的功能,就必须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切实构建起上下衔接、左右配套、科学完备、管用有效的监督制度机制。目前,全国层面没有统一明确的协商监督程序,尽管《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了协商式监督办法,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协商式监督内容随意、监督对象不明确、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协商式监督的议题确定、监督活动的有序展开、监督意见的报送及反馈等尚未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协商式监督知情明政机制、协调落实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还有进一步健全空间。针对这些问题,一是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监督,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二是进一步优化丰富协商式监督的形式,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建议案、提案办理协商、大会发言等在协商式监督中的地位,构建全体会议监督、常委会监督、专门委员会监督以及界别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同时,发挥完善特约监督员监督、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民主评议监督、专项民主监督等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专门监督形式,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中不断完善协商式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调研保障机制、知情反馈机制、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联动,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合力。作为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协商式监督不能也不应孤立运作。目前,协商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零散化”现象,需要和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其他形式形成合力。这需要人民政协不断拓展协商式监督的渠道。一方面,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建立协商式监督的联系制度和机制,促成横向联合监督。可以尝试建立党政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的监督队伍,还可以参与政府监察和审计等重大事项的调查活动等。另一方面,民主监督可以借助其他平台,向人民政协以外的范围延伸,充分利用委员优势,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多种渠道相衔接,真正做到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
作者:董明;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