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政协委员“建议消除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言论,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各种评论的都有。当然,反对声远大于赞成声。
“限制罪犯子女考公”本就是一个很敏感、很值得讨论的话题,同时是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对拟加入GWY队伍的人有影响,对那些本就在队伍里、期待进一步发展进步,比如拟参加遴选的,也有影响。毕竟,这些都有个政审环节在里面。
那么,罪犯子女参加遴选,要不要被限制?
1.从立法初衷看 立法的本质是分配正义、分配利益、界定权利,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其未然”。 也就是说,立法为的是减少和预防、规避犯错与犯罪。 与其犯罪后,对着“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等法律条文,来争取“取消限制罪犯子女遴选”,还不如一开始就知法不犯法。毕竟,立法为的是让人知晓犯罪成本、立即警醒、做到不犯法。 从这个角度看,“不限制罪犯子女参加遴选”似乎有点本末倒置,有点违背立法初衷啊。 2.从家庭发展看 所谓“言传身教”、“耳濡目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我们每个人,都无时无刻不在受家人的影响。 如果家庭发展好、家庭教育好,那么,作为当子女的,在社会资源占据、相关信息掌握方面肯定比同龄人要多,发展、进步肯定比同龄人要快。 既然能享受“好”的地方,为什么遇到“不好”的,就要一分为二、用另外一套标准去看待了呢?既然家庭发展好,对子女更好,为什么要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限制罪犯子女遴选”更合理。 3.从遴选性质、目的、要求看 遴选是优中选优,通过综合分析各级最新遴选公告、研究遴选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得知,遴选报考条件是:在编GWY;工作经历、任职经历、学历等符合要求;Z治素质过硬。 遴选考察的是一个人的“德、能、勤、绩、廉”及其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等。这其中,最重要的,是Z治考察,既要Z审自己,还要察父母、家人、三代以内的亲戚。Z审中“一人犯罪,殃及全家”的规则,这里同样会出现。 因此,同样考试成绩的两个人,一个的家人犯罪、一个的家人老实本分,会选哪个、该选哪个,一目了然。 从这个角度看,既然是优中选优,“取消限制罪犯子女参加遴选”会很不合理。 4.从人之常情看 不可否认,父母犯罪,子女是无辜的;备考、参加遴选是一个十分辛苦的过程,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经历,在遴选这个机会面前,任何公民都是平等的。 但如果解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遴选的限制,对于那些一辈子老老实实、安分守己的家庭来说,难免感到不公平、心有怨气。 归根到底,主要还是受“有其父必有其子”“父债子偿”等传统观念影响,在追求心理平衡、相对公平罢了。 5.写在最后 固然,像周委员说的“一人犯罪,影响全家”确实有一些不尽完善、不尽完美的地方。 比如,因为解读理解不同、标准不尽一致、适用主体不同,有的家长酒驾、醉驾被抓入狱,有的被栽赃陷害,有的只是因为一点点小过错,就和大贪官、犯罪分子的子女享受同样的惩罚,在考学、考公、参加遴选等方面受阻。 这些,确实会让一些人呼唤、呐喊“不要搞一刀切”、“要取消限制罪犯子女考公、遴选”。 关注这些现象的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不要忽略,一个有理想、父母能严于律己的家庭,是不会纠结于“取消限制罪犯子女考公、遴选”这个问题的。毕竟,自己做好了,就是最好的保障、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