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我是公务员
前不久,华中某地一乡纪委干部告诉记者,该乡党委书记开会时发现,自己前两天布置的一项工作在某村推进不力,大为恼火,越讲越生气,最后当场就要求纪委书记对该村干部进行问责。“没有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一气之下就要求问责,不仅我们工作不好开展,也搞得基层干部怨气很大。”这位乡纪委干部“诉苦”道。
问责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任何人都不能以言代法。
对于问责的启动和实施,要依据党章和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进行,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草率问责,也不能因为上级机关或有关方面的压力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在开展问责时不注重程序规范:有的不讲程序,一些问题未进行充分调查、未核实清楚便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有的先行作出问责决定、公开通报,之后才启动相关程序;有的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没有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执行,等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尤其是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明确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河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讲,如果要给予问责对象纪律处分,必须严格做好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环节工作,全面履行审批、报备等手续,严格按程序提出意见、作出处理。
中办前不久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指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认为,如果说问责是一把戒尺,那么用好这把尺子就要讲规则、讲程序,“‘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都体现在严格的决策和规范的程序中。”
2018年5月27日,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的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南侧围墙突然发生坍塌,造成6人被埋,伤者均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发生前两天,江阴地区连降大到暴雨,其中5月25日降雨量达57.6mm,造成了坍塌围墙的受力条件和地基土的应力状态发生变化。基础土层浸泡于水中,致使地基土承载力极度减弱。是天灾还是人祸?是偶发性自然灾害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何区分责任、定性问责?
“面对复杂因素构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没有草率地‘一问了之’,而是按照程序,深入展开调查、认真组织核实,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正确区分问题性质,确保把问责的原因、依据、档次、类型等找准做实。”江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靳佳高介绍,调查中,该市聘请了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分析事故成因,同时,多方听取意见,根据市安委会作出的“因极端气候引发违章建筑倒塌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结论,形成问责调查报告,对失职情况进行了准确定性。最终,璜土镇副镇长兼综合执法局局长陈云等人因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受到政务处分。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强的问责实施办法。记者注意到,目前已有多地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程序,细化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等一整套问责流程。
例如,《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还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制作问责决定书等内容,并强调问责启动的制度化,坚决防止随机性、选择性问责。
“不能不问青红皂白随意问责、谁想问责就能问责。”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勇认为,要严格问责程序,在问责启动之初就设置相关程序环节,“对于问责的立案,应该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立案后,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等,如此,才能更好地对‘拍脑袋’问责说不。”
中纪委机关报: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对于“乱问责”怪象,4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要严肃问责,一个是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能含糊;另一个是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不能随意、随性。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全文如下: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章和监察法有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这些原则规定和要求是做好问责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一定要认真掌握好运用好,绝不可忽视或偏离。
实际工作中,问责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简单地把问责当成一种工具,工作推动中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等,不分青红皂白都拿问责来处理,问责成了个别人领导能力和领导方式的遮羞布;
有的问责泛化扩大化,凡是不合要求甚至不合领导的意图,随意就问责,以至于有的基层干部多数被问责、反复被问责;
有的基层单位为了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
凡此种种,都偏离了问责制度安排的初衷,也极大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在一定范围造成了干部群众的不解或误解,长期下去、积累起来形成的危害不可小觑。
严肃问责,起码要从两个方面讲。一个是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能含糊;另一个是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不能随意、随性。
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问责条例对问责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出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问责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事求是。什么情况该问责、什么情况不用问责,一定要依据事实、依照纪律规定和法规分清楚、把握好。
有的问题到不了问责的程度,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就批评,不能简单地用问责处理、一问了之,伤害同志的感情和积极性。
当然,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通报等问责方式“降格以求”,那样做看似“爱护同志”“保护同志”,实则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损害组织的威信和纪律工作的严肃性。
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明确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时,可以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能为其他因素所影响、干扰或左右,更不能因为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问责,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程序提出意见、做出处理。
问责最终还要注重效果、达到问责的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精准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影响大多数,这样问责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作者:范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