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清楚组织部门不予盖章的原因,是当地或者本系统有“统一规定”,还是对于个例的“特事特办”。
01组织部门确实有“不盖章”的“权力”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公务员所在机关D委(D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充分考虑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对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荐报名。”
也就是说,公务员个人参加公开遴选,是必须经过组织部门的同意或者推荐的,这是“规定动作”;而且组织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不得同意或推荐的责任,而没有必须同意或推荐的义务。因此,选择和组织部门“对抗”或者“硬刚”,显然不是理性的选择。
02要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策略”
如果确定是当地或者系统的“统一规定”且是公开执行的,例如中部某省份要求所有年轻干部无论是中央遴选还是地方遴选,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某些地方的“铁军系统”规定每个人两年内只能参加一次遴选等,那只有安心工作,等待时机。毕竟制定这些“土政策”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基层人员流失、维护干部队伍稳定,大家都在盯着,不会为了某个人撕开“口子”。
如果是针对个人的“特例”,例如对个人服务年限等条件存疑,除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外,争取让单位的主要领导与组织部门沟通,毕竟“用人”的还是自己单位,既然单位领导“出马”沟通,组织部门也没必要刻意的为难基层干部。
很多人把参加遴选比作“西天取经”,要克服“八十一难”。因此更要珍惜每次参加遴选的机会,杜绝“玩票”心态,争取学有所得、一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