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本省丰富的红色资源,彰显湖南作为伟人故里、将帅之乡、红色热土、革命摇篮的历史地位,发挥红色资源培根铸魂的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以及蕴含其中的重要精神: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碑亭、雕塑、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和档案资料;
(五)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六)其他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第四条 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遵循尊重史实、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