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乡(镇、社区)安监、禁毒等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拟开展清镇市乡(镇、社区)2017年面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选调岗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选调的岗位为乡(镇、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计47个(详见附件1)。
二、选调范围和条件
(一)选调范围
选调范围为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在编在岗副科级以下事业干部。
(二)选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77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4、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含试用期不定等次)。
5、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与报考单位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调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报名
本次公开选调报名时间为2017年6月5日-6月7日9:00至17:00。报考人员在清镇市电子政务网上下载填写《清镇市乡(镇、社区)面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经所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市公安局和市政府办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到市人社局一楼大厅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需提交:
①《报名表》、承诺书各一式两份;
②一寸正装照4张(蓝底);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学历、学位证明及报考该职位所需的其他有关证明;
凡弄虚作假者,取消选调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公开选调职位的比例不低于1:1;若达不到该比例,相应减少职位公开选调计划数。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
(三)加分
报考人员可实行加分制度。
1、到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工作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1次的加1分;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的加1分。
2、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可超过10分。
3、达到笔试加分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不出具加分有关证明材料,过后提交的一律不予认定和加分)。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认定加分公告。
(四)笔试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笔试。
1、笔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笔试为闭卷考试,考试不指定参考书。
3、笔试要求: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公布成绩:笔试成绩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笔试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面试
根据报考人数和笔试成绩高低,按照1:1-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如遇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同时参加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面试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
(七)考察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要根据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德”的真实情况、工作实绩、辛苦指数和群众公认度。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选岗
考察合格的人员,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底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
进入选岗环节,不得放弃资格,否则将通过调配方式调整到此次选岗中落选的岗位。
(九)办理调动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研究同意后行文办理调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纪律监督:选调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次选调工作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514991
监督电话:中共清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清镇市监察局):82522530
本方案由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清镇市乡(镇、社区)2017年面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服务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计划表.xlsx
2、清镇市乡(镇、社区)2017年面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3、清镇市乡(镇、社区)2017年面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承诺书.doc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