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金塔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程序》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充实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岗位
综合政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3名。
二、选调范围
全县范围内正式在编在岗公务员。
三、选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办事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奉献精神;
3.具有全日制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1984年月4日19日以后出生);
5.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1.年度考核有称职以下等次的;
2.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开选调有其它限制性规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5.其它不宜参加选调的情形。
四、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组织决定等步骤进行。
(一)发布公告
通过金塔县人民政府网站、金塔组工网、“金塔发布”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选调公告,公开选调对象范围、资格条件、选调程序等信息。
(二)组织报名
1.报名形式: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进行公开报名。
2.报名时间:2019年4月19日—4月21日
3.报名地点:县政府办公室,联系人:王福东 联系电话:0937-4421342 13830147316
4.报名所需资料:报名者需完整填写《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及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
在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对报名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报考人员身份等个人信息由县人社局审核认定,报名者提供的各类证件及填写的有关情况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无效证件和未如实填写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笔试人员,经提请公开选调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笔试、面试。
(四)笔试
笔试在公开选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组织闭卷考试,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50分钟。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文字材料写作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公开选调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降为1:2。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考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五)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应试者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末位成绩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达不到1:2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重点考察面试对象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及其适应选调岗位工作等能力。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组织考察
面试结束后,公开选调领导小组依据报考者笔试、面试后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5%+面试成绩×30%)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试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选调岗位与考察对象的比例为1:2,考察成绩占选调考试总成绩的25%。组织考察采取定性与定量考察的方式进行,由公开选调领导小组成立考察组,对被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中凡发现不符合选调条件、群众反映较大、在参与选调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其它影响选调情形的,组织考察确定为不合格,取消选调资格,经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成绩为零者不予递补)。
(七)审定初步人选
根据选调考试总成绩,提出初步拟选调人员名单,提请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初步人选。
(八)公示选调
对经审定的初步人选名单在金塔县人民政府网、金塔县组工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选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选调各环节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事宜
1.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同志报名参加选调。同时,认真做好报名人员的资格初审和推荐工作,认真把好选调人员质量关。
2.为保证选调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对违反选调考试纪律和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将取消选调资格,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3.报考人员要正确处理正常工作与选调工作的关系,在选调过程中自觉服从原单位的工作安排,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选调结果确定后要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对在参与选调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坚守原工作岗位、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选调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公开选调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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