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各级政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活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称“好差评”),指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评价人”),对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作出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涵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指各级政府及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含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政务服务窗口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指由政府及职能部门设立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
第四条 “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同一类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渠道、不同地区办理时,遵照国家规范统一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不得向任何无关方泄露。
第二章 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