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的部署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省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3名获奖组织或个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5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