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建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加快补齐我省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集约发展,改革创新、支撑保障的原则,加强规划管理,加大要素供给,提高综合管理能力,着力破解城市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等问题,促进城市停车设施科学合理有序发展,建设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推动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摸清城市停车设施资源和需求底数。各地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城区现有停车设施数量、类型、分布、归属等情况进行摸底,对城市汽车保有量和未来一段时期汽车增量进行统计测算,于2022年底前形成停车设施资源基础数据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停车设施的场地、建筑等目录或指引。(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二)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地区要在国土空间规划框架下,按照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人口产业、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以主城区为重点,按照存量挖潜增效和增量有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地区人口及经济发展预测、城市更新和扩张、功能布局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印发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编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三)因地制宜制定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标准。新建居住社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1.1,兰州、天水等停车需求紧张的城市,以及医院、学校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车站景点等公共建筑可结合实际提高配建标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停车配建要求,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应明确配建车位数量、位置。(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规划执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停车设施布局、规模、类型、归属等建设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在履行停车设施审批程序时,必须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确需突破规划约束的,报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五)加大新建改建停车设施建设。城市新区拓展要充分考虑商业、居住等停车需求,在严格执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基础上,适度超前配建或预留停车设施空间。建成区要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大力建设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规划停车位、增建立体停车设施,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各类建筑人防工程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合理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结合城市不同区域交通流量、商住分布情况,合理划定路内停车泊位。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较强区域,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夜间、周末和法定假期停车的路段时段。在城郊、城市新区等停车设施富裕地区,要适度减少道路泊位,引导使用公共停车设施。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有序递减。健全路内泊位公示制度,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七)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位共享共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分批制定开放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配套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鼓励私营企业、工厂、居民区车位所有人、管理人按照错时开放、收益分享等模式有偿开放私有车位,提高存量停车泊位利用效率。(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八)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在城郊结合部等可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兰州、天水等城市要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布局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新建城市周边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要合理布局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九)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在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中,应按规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公园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在有条件的道路停车泊位要配建一定数量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四、优化停车管理服务
(十)完善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需关系及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乱定价乱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提升服务管理。加快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中的应用。建设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引导接入各类停车场信息,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设施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停车难重点区域综合治理,通过合理施划道路停车位、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及时发布车位动态信息等方式,缓解公共场所周边停车难。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设定城市停车严管区和示范路,完善相应标牌标志标线,综合运用监控设备抓拍等智能检测方法,加大违停执法力度。(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综合协调机制,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市、县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用地政策保障。对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设施的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和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商业配套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30%的附属商业面积;泊位数达到5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20%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测算,并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积极拓展停车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综合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支持措施,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运营保障政策。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维护良好停车秩序。(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加快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遵循。(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所在地主城区。规模较大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两委所在地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