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调民警到吉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和改善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实战化水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决定,公开选调10名优秀刑侦民警到刑事侦查局工作。
一、选调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五)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原则。
二、岗位方向
此次计划选调的10名刑侦民警,全部充实到刑事侦查局专案指挥、专案侦查、情报研判、电信网络犯罪侦查、信息追逃等实战岗位工作。
三、资格条件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精明强干、勇敢智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刚直不阿、敢于担当等刑侦民警应当具备的优秀品质;
(三)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民警;
(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4月以后出生)。具有刑侦部门大队长以上领导职务且任职时间满2年的,可放宽至45周岁(1972年4月以后出生);
(六)具有刑侦或派出所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知识和计算机操作使用技能;
(七)具有较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能够将传统侦破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有机运用于办案之中,在刑事警情研判、审查讯问或利用新技术侦查手段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并能在疑难复杂案件侦破中发挥主要作用;
(八)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以上执法资格;
(九)符合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
(十)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与省公安厅机关在职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方法程序
(一)宣传动员。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通过转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将此次选调有关事宜传达到本局全体民警,并做好报名动员工作。鼓励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引荐外省公安机关符合选调条件的优秀民警报名。
(二)组织报名。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由民警本人填写《吉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选调民警报名登记表》并附相关工作业绩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市州公安局政治部汇总后,于4月20日前统一报省公安厅政治部(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直接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外省报名的民警,可直接将报名材料邮寄或传真至省公安厅政治部。联系电话:0431—82098134、82098646(传真),公安网邮箱:sunhuiming@gat.jl。
(三)资格审查。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刑事侦查局进行资格审查,并结合民警工作经历、个人业绩等情况,择优研究提出意向性选调人选范围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四)组织考试。对确定的意向性选调范围人选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刑侦业务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由省公安厅聘请相关专家命题和阅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具体笔试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五)确定考察人选并考察。笔试结束后,按照选调人数1:5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并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刑事侦查局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采取到考察人选单位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工作业绩档案、侦办过的案件卷宗、实地踏查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刑侦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与选调岗位匹配度。
(六)确定选调人选并公示。考察结束后,统筹研究提出拟选调人选意见,报请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在省公安厅公安内网主页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七)调转与任职。对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选调的人员,先行借调到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试用6个月(试用期内保持人事关系不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岗位需要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转手续,并按原职务级别任职。对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适合岗位需要的,安排返回原单位工作。
五、有关要求
此次选调工作在省公安厅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厅政治部和刑事侦查局具体组织实施,驻厅纪检组派员全程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操作规程,严控选调条件,严密工作程序,确保各环节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要从全省公安工作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选调工作,认真组织报名动员和人选推荐,严把推荐人选质量关,确保把本地优秀刑侦人才推荐上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符合条件优秀民警报名或拒绝办理选调民警调动手续。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严肃追究问责。
吉林省公安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