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营造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需要、具有鲜 明吉林特色的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对标国内外法治环境的最高标准、最实举措和最优方案,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着力构建全要素深度融合、全链条协调发力、全周期精准 赋能的公平公正法治环境,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先行。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领作用,注重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协同、配套,着力打造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制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难点、痛点 和堵点问题,把脉市场主体关心关注以及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症结对症下药,着力整治营商环境中的 “顽瘴痼疾”。
———坚持系统协调。强化各地区、各部门的主体责任,保持法治环境建设的连续性、整体性和精确性,防止出现 “九龙治 水”、各自为政的现象。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更新理念,探索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招硬招,及时推行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为优化法治环境贡献吉林智慧、提供吉林方案。
(四)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两年的创新实践,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日趋成熟,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健全,权威高效的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共享共建的法律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努力形成一批首创性、突破性的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注入法治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
1.启动重点领域立法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发达地区,优先制定一批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立法项目。修订《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从数据安全和数据权益入手,完善数据规则,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制定《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吉林省 税收保障办法》,打破阻碍涉税营商环境的信息壁垒,推进税费共治。(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 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立法前置审核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健全市场主体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对于营商环境建设意见作为立法的重要环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营商环境立法后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动 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吸收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等参与其中。要充分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及时开展 “立、改、废、释”工作,提升立法质效,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具体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省市场监管厅 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强化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加大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针对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限制竞争和有碍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影响营商环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 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 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取消和调整一批不合理罚款事项。对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重点取消和调整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 (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 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形成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体系。
7.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制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政策,出台 《吉林省综合行政执法人才培 养方案》,指导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加强乡镇 (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标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 “7+1”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执法创新实践案例”评选活动。(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等“四 张清单”,健全完善 “一案三书”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规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职责权限、内容和程序,全面规范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合规改革。统筹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等四个部门的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编制合规改革事项清单、明确适用条件,发布合规改革指引,完善程序规则,建立合规整改评估机制,强化示范引领,为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深化改革奠定基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行政执法“宜企行动”。聚焦食品药品、医疗保障、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重点执法领域,通过联合监督、靶向监督、实地监督等方式,集中整治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机械执法、暴力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 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贯彻落实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 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依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四张流程图”,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践诺机制,降低行政应诉败诉率,积极探索跨领域跨部门联合监督模式,逐步形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顺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执法质量和群众满 意度 “双提升”。(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权威高效的公正司法体系
13.实行公安机关 “六项承诺”。即:对企业各类报警求助 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严禁推诿拖延,切实做到快速反 应、有效处置;对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强力打击、依法严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密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及时排查化解涉企纠纷,协同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切实维护企业良好治安秩序;对涉企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开展上门办、网上办、预约办、延时办,做到全时段、无障碍,切实提供最优质政务服务;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切实 防止过度执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严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民警或辅警插手、干扰影响市场主体经营,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绝不姑息。(省公安厅负责)
14.开展涉企行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通过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及时有效监督,纠正行政机关涉企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涉企行政行为依法合规。(省检察院负责)
15.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质增效。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 革,健全完善合规改革制度,推进合规案件办理,强化第三方监 督评估机制的适用,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 罪。(省检察院负责)
16.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工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综 合司法保护,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 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促进 科技生产力发展13条检察政策,审慎办理涉高科技人才案件。对接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全面维护中国制造、吉商品牌合法权益。(省检察院负责)
17.实施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工程。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线上线下多元立案模式,坚决杜绝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线 调解平台作用,大力推进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纠纷解决路径。建立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审限监管,减少商事案件审判用时。(省 法院负责)
18.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完善常态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服务保障我省国有经济布局优化调整。强化破产重整识别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效率,提升破产清偿率,缩短破产办理周期。建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省法院负责)
(四)积极打造共享共建的法律服务体系。
19.构建法治宣传融媒体平台。整合报纸、杂志、广播、电 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资源,构建法治宣传融媒体平台,认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弘扬公平公正法治理念为重点,组织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涉企政 策宣传解读,推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成功范例,发挥典型示范 作用,讲好吉林法治化营商环境故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0.拓展普惠式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依托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行业资源,积极开发助企发展、法治惠民、纠 纷调解、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着力提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水平,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 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1.成立 “法治体检中心”。发挥“吉林省民营企业体检中心”作用,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立足各类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针对设立、孵化、发展、注销等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关口前移,帮助市场主体梳理、查找、防范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健全规章制度,维护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省司法厅负责)
22.开辟“维权平台+法律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健全和完善 “维权 平台+法律服务”的体制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对行业壁垒的反馈 渠道,实施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工程,切实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省工商联牵头,省司法厅配合,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完善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 验”,加强溯源治理,健全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制度供给,积极探索第三方法律评估、联合调解、“调解+保险” 等方式,大力建设一批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聚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新格局。(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环境建设,切实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推进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具体举措的研究部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实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有力度、成果可预期、市场有感受的任务清单,用 “五化”闭环工作法对重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对照各项工作任务,逐条研究、细化举措、明确时限、挂图 作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检查督导。比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18项指标,将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落实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严重损害 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建设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稳定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利企惠企为目标,对标前沿水平、最优标准和最佳实践,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主动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发展好,用营商环境“软实力”打造 利企惠企“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全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束缚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让群众便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探索建立 “培育”“输血”“造血”“复活”机制,用改革新招法、减负硬措施、监管新作为,全力破解企业难题,疏 通政策堵点,推进市场环境提质增效。
———坚持整体推进。牢牢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总体要求,注重顶层设计与政策执行闭环统一,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叠加发力,各地各部门集中攻坚,切实形成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合力。
(三)工作目标。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公平有序、充满活力、成本低廉、诚实守信、无事不扰的利企惠企市场环境,让良好的市场环境成为吉林振兴新标识、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区域价值提升新优势。 到2024年底,全面实现“两降”“两不”“两升”目标。“两降”,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减租降息,力争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不断降低。“两不”,市场监管领域日常监管实现“非必 要不检查”“非必须不处罚”,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外,日常监管一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初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市场主体不予处罚。“两升”,市场主体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市场主体总量力争突破40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突破150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80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突破1200户,“个转企”企业突破3万户。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准营环境。
1.深化“证照分离”“证照一码通”改革。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不断提质、增项、扩面,实现高频许可审批事项 “一键导航、一表填报、一次办理、一码关联”, 进一步实现照后减证、简化审批。(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司法 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服务。深化企业开办 “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 “一网通办”。优化 外资企业登记实名认证环节,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不断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等领域应用,帮助市场主体“一照走天下”。(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省社保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统一的登记制度、文书规范和审核标准,做到“认流程不认面孔”“认标准不认关系”。完善 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经营范围标准条目库,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进一步破解 “起名难”、住所登记难、经营范围选择难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厅负 责)
4.优化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准入服务。优化完善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开辟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依托平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和申报缴税服务,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建设协同管理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探索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 “受托代办申报 缴税”,帮助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健康快速发展。(省市场监管厅、 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全省外资项目库,面向更多国家和地区推介吉林重点合作项目。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县级以上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减少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 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负责)
7.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中省直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 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 责)
8.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市场主体决定不再歇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恢复营业。 (省市场监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依托市场主体注销e窗通系统,实现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社保、银行等部门业务联动、信息实时共享,确保企业注销 “一网通办”。扩大简易注销 登记适用范围,完善容错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社保局、长春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0.强化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制度保障。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政策制定机关约谈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定期开展文件抽查。推行第三方评估,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2.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优化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经营。对平台企业经营者开展行政指导,防止平台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推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执 法,依法查处“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三)建设充满活力的市场创新环境。
13.提高科技企业质量。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培育优质“种子企业”、市 (州)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发挥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作用,创新金融支持模 式,推动研发主体与市场主体有效对接。(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企业集群发展。紧盯产业链、产业集群,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等工程,统 筹打造产业性企业生态。支持主导产业突出的开发区发展未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引才引智活动,打造特色科技企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链。引导特色科技企业集群与其他传统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探索 “飞地孵化器”等模式,带动全省科技企业创新生态整体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 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持续实施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行“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争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提高企业承担科技项目任务比例,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设立政企联合创新项目,培训、服务企业申请国家创新项目,降低企业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成本。推动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费用减免工作。支持长春新区、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创建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省内外科技服务资源,扩大科技服务供给,提高科 技服务业竞争水平,降低科技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外部服务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标准对创新的引领作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机制,推进科技成果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围绕新能源汽车电池、生物降 解塑料、肉制品等领域的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积极争创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2个、技术创新中心1个。推进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生物降解塑料检验检测能力项目建设,推进大型计量检测实验室项目建设。(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8.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引导各行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加强对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支持。争创 “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 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畅通线上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发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作用,建成省市县三级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电商平台知识 产权协同监管。建设“吉林省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 “一网通办”。发挥吉林省、长春市两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大幅压缩专利审查周期。(省法院、省 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促进新药好药加快上市。建立吉林省创新、优先审批医 疗器械绿色通道运行机制,制定鼓励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构建检验检测、审评审批、注册许可等 “一 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建成吉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实验室(GLP),为创新药物研发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吉林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学研究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省药监局负责)
(四)建设成本低廉的市场发展环境。
21.顶格实施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 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 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的合理放宽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落实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继续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费(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注册费、药品再注册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降为零元 政策。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 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 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开展涉企 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 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 “零成本”。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 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 “一户一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 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全面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省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26.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 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公路、水路等运 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市场化带动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29.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30. 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机遇,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把握人民银行建立金融债券审批绿色通道的有利窗口期,积极推 动吉林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 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 心支行、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
3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依靠法治化、市场化方 式并适当运用行政手段,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强信息归集公示。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实现与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信息归集,实现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 检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应归尽归”,为市 场主体提供权威准确信用信息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政 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
33.实施“信用助企”行动。开展信用培育,加强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和守信经营指导,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推广信用承诺,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支持市场主体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推行守信合规,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吉致吉品”品牌认证等企业完善内控机制,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条件成熟后向所有市场主体推广。开展失信警示,对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事先提醒。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非主观故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失信市场主体,轻微差错 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动信用修复容缺受理,帮助失信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34.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市场主 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对企业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 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并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推动监管关口前移。(省市场监管厅负责)(六)建设无事不扰的市场监管环境。
35.深入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者 “无事不扰”。(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 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网上直播和短视频营销等领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持续推进 “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汇集,强化风险跟踪预警。 (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透明度,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同步制定办事指南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吉市监法字〔2021〕86号),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 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 为。坚决杜绝 “一刀切” “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 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8.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市监法字〔2019〕228号),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建立健全免罚清单制度,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开展合规改革试点,对违反市场监管秩序并符合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市场主体,引导督促其合规整改,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对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纠错、合规经营、健康发 展。(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推进机制,建立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专班,专班设在省市场监管厅,配 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一体化推进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企沟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社会监督员和政务服务 “体验员”作用,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主动倾听企业诉求,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对企业诉求 “快接快办”,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抓好政策兑现。健全完善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网通查”。积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线上兑现”,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重点项目支持等确需企业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办事流程,邀请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围绕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操作指南等开展政策解读,加快实现 “一次 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四)完善政策评估。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长效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委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估,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可持续、有质量。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做法,确保利企惠企红利充分释放。
(五)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 强社会监督。
吉林省保障有力要素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活力,建设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紧紧围绕“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六新产业”“四新设施”,加强土地、用能、人才和用工、资金、技术、数据、税费等要素供给,强化配套服务,优化环境支持,提高配 置效率,健全市场体系,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我省经济高质 量发展,实现吉林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科学配置,强化供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保障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要素保障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不同要素属性、市场化程度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类完善要素配置体系。
———因地制宜,创新示范。坚持安全可控,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逐步提高要素质量,稳步优化要素合理配置。
———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市场主体集聚。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建立统筹协调、跟踪反馈和评估评价等机制,要素保障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用地、用能、融资、税费等负担有效降低或得到合理控制,办事流程进一步优化。到2024年底,在人才和用工、技术、数据等方面形成创新 性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要素服务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底,形成健全的要素配置体系,构建高标准、高效能的要素保障环境,要素保 障事项全覆盖,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土地保障方式。
1.项目拟用地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在衔接“三区 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采取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方式予以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 “一张图”,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对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形成用地保障重点项目清单,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对于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属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允许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支持工业企业主动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采取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7.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省自然资 源厅负责)
8.积极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同权同价。(省自然资源 厅负责)
9.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 的测绘成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稳定电力供给。
10.完善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用电优先保障清单,通过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重点企业用电需求。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企业电力保障,开辟办电 “绿色通道”,降低客户办电成本。(省电力公司负责)
12.全力优化线上办电功能,加快报装接电速度。推进重点煤炭企业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整合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指导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工作。(省发展改 革委负责)
15.推进绿电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液流电池、铅碳电池等长时储能项目,降低园区企业实际用电成本,吸引新能源装备、锂电池负极材料等优质负荷项目落户。(省能源局负责)
(三)提高人才和用工保障水平。
16.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端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8.落实 “一企一人”包保帮扶机制,建立帮扶结对关系,“一对一”精准提供用工指导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 责)
19.推动高校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反馈机制。(省教育厅负责)
20.开展企业 “双贯通”人才评价,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鼓励专业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1.确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标,加大对农民工、“两后 生”、失业人员等无技能和低技能群体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2.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作用,开展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2023年开展 “马兰花”创业培训不少于15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3.组织实施 “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开展小规模、定制式招聘活动不少于200场,举办“专精特新”专场招聘会不少于50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4.保护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网络招聘等新业态用工中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行为。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负责)
25.鼓励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等高校加大电子商务、网络与新媒体等专业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输送新媒体营销人才。(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供给渠道。
26.推动金融机构运用LPR,建立FTP机制,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27.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长春中 心支行负责)
28.建立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完善信贷直达机制。建立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企业名单+信息档案”共享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开展企业债券业务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注册 发行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0.引导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入驻 “信易贷”平台,共享平台数据信息、产品和客户资源,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
31.发挥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作用,持续举办“金融助振 兴—吉林行动”,搭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2.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3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公共平台建设、贸易融资、贸易摩擦诉讼、出口信用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省商务厅 负责)
3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36.落实畜牧业专属金融产品、政策性保险及“强牧贷”风险金等金融政策,满足养殖场(户)融资需求。(省畜牧局负责)
37.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将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 10% —20%。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提高至40%。(省财政厅负责)
38.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特困行业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 险费缓缴政策,2022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 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继续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推动吉林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持续开展吉林职工“双创”扶持计划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全年贴息贷款额度2亿元以上。(省总工会负责)
41.引导和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为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稳 定资金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技术要素保障能力。
42.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推进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实验室、企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等创新机构和创新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4.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搭建产学研融通平台,深化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建设。(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46.开展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业务,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省市 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加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负责)
48.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集成创新试点,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重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负责)
49.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业绩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50.实施 “双千工程”,开展企业进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进企业活动,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攻关,促进科研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51.支持企业入驻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中俄科技园等园区,在汽车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开展国际创新技术合作。(省科技厅负责)
5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R&D 投入给予补助。(省科技厅负责)
53.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推动向“单项冠 军”“独角兽”企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4.支持红旗自主品牌形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发展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 责)
55.对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的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引导企业参与“军令状”“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57.组织企业参加中国 (上海)国家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利 用外经贸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技术贸易企业发展。(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数字化助企赋能。
58.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建立联接县级以上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信 息、技术等公共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 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升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和供应链精准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0.鼓励企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通过直播电子商务、社交营销,开启 “云逛街”“云旅游”等新模式,发展“远程办公”“在线医疗”等服务模式。(省商务厅负责)
61.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5G+种养殖”智慧农业项目。依托“吉牛云”平台,推进肉牛大数据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打造国家级畜牧种源基因库。(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2.构建食品从生产源头到餐桌的全流程监管,将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3.依托 “吉农云”“吉农码”和吉林省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集中采购、大宗农产品线上交易、金融、保险等数字化配套服务。 (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推动企业将生产设备、核心业务系统等关键环节向云端迁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5.依托省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全省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推进信用综合评价、联合奖惩管理和信用修复等。(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
66.加快区块链与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和集成创新,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7.鼓励省内云计算企业开展云开发、测试、软件服务,推动企业由基础设施提供商向平台提供商、服务提供商转型。(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8.构建人工智能平台,面向智能制造、医疗健康、智慧城 市和商业等领域提供多场景人工智能服务,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在政务服务、公共安全、决策支持等方面提供精准营销等智能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9.支持企业实施以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为重点的智能化技术改造,加快先进智能装备和系统普及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0.引导工业企业与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融合集成,开发工业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1.鼓励企业与人工智能、软件等领域企业融合,开展产品远程运维、检验检测等新型服务,实现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 “产品+服务”转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2.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与交易平台合作,形成综合服务体系。(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 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减税降费支持力度。
73.继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省税务局负责)
7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75.继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负责)
76.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失业保险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7.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8.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商业银行、水电气暖等重点行业领域涉企乱收费治理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79.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80.继续执行医疗器械注册、药品再注册收费标准降为零元政策。(省药监局负责)
81.建设基站5000个,实现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6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82.对小微企业名录库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乡村振兴企业、“个转企”企业等,首批次送检产品免收检验检测费用。(省 市场监管厅负责) (八)完善项目全流程服务保障机制。
83.对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领域,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重大项目谋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梯次推进、滚动实施,形成合理的项目储备规模。(省发展 改革委负责)
84.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建设,有效发挥政府性资金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5.支持企业开发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铁矿、钼矿、铜矿等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6.支持符合《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吉政办发〔2021〕64号)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7.组织重点钢铁、水泥等企业对照能效标杆水平或行业能效先进水平,建立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清单,推荐纳入国家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名录。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8.组织钢铁、水泥等重点产销对接专题活动,搭建企业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发布产品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9.支持冶金建材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0.完善省政府重点项目清单,继续实行专班推进制度,加快推动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1.对全省50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动态监测,调度项目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2.优化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3.完善环评容缺容错办理机制,对环评审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先行受理履行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在技术评估、受理公示过程中补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94.对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事项推行区域评估,区域覆盖的单个项目可取消或简化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5.通过中国—东北亚博览会、全球吉商大会等活动,帮助省内企业对接国内外企业,洽谈合作项目。(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6.深化吉浙合作,支持我省企业参与 “一市一园区”建设。推动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区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开展项目合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7.积极与域外中央企业对接,支持我省企业参与域外中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合作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8.开展全省服务企业大调研活动,兑现服务企业承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9.建立全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观察点,开展专项调查,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省工商联负责)
100.支持省内企业参加 “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 “吉致吉品”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省发展 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建立与各部门共同推进的要素保障建设工程协调机制,负责政策落地、评估、储备、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等。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职能责任,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要素保障政策落到实处。要素保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强化跟踪督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开展专项督导,重点检查各类要素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挥督查促落实作用。要及时上报政策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建立要素落实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听取各类市场主体意见建议。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政务媒体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积极运用抖音、快手、头条等新媒体平台,扩大政策宣传范围。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及时总结和推广要素保障 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