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渝水区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面向区内外公开选调渝水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选调岗位及名额
选调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8名:
(一)面向新余市内外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机关单位选调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岗工作人员5名;
(二)面向渝水区乡镇选调派驻机构综合业务岗工作人员3名。
二、选调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须为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报考纪检监察岗人员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198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综合业务岗人员年龄为45周岁以下,即197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4.报考纪检监察岗人员须为新余籍人员、新余籍人员子女或配偶在新余定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5.近三年(2016-2018)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工作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考核年限为准,试用期视为称职等次;
6.报考纪检监察岗人员需具备法律、侦查、审计、财会、经济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办案经验;
7.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规定的条件;
8.符合回避规定要求;
9.办公自动化技能熟练,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10.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工作激情,能适应经常出差、长期加班要求;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管理且任命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情形的;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料审查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11月6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渝水区纪委监委310室,电话:0790-6202501;
3.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报名表1份,报考人员下载填写《渝水区纪委监委公开选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报名表(一)》《渝水区纪委监委公开选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报名表(二)》(见附件1、2),其中纪检监察岗填写表(一),综合业务岗填写表(二),报名表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盖章同意报考;②个人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③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报考纪检监察岗人员须提供符合条件的籍贯、居住或工作证明;⑤公务员登记表;⑥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二)资格审查
1.区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始终。对符合选调资格的人员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考试准考证。
2.拟选调岗位人数与符合报考条件人数比例达到1:3方可开考,如比例不足1:3,由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是否降低该岗位开考比例,但比例不得低于1:2。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视情核减拟选调人数。
四、面试
(一)面试形式
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形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二)领取面试准考证
时间:2019年11月7日上午8:30-12:00
地点:渝水区纪委监委310室,电话:0790-6202501
面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笔试
面试后以考生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选调名额1:2的比例确定入闱笔试人选,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笔试。
(一)考试内容
时政知识、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总分为100分。
(二)领取笔试准考证
时间:2019年11月8日上午8:30-12:00
地点:渝水区纪委监委310室,电话:0790-6202501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六、体检
考试工作结束后,按面试和笔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体检对象与选调职位计划数的比例为1:1,如总成绩末位重分的,按面试成绩分高者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对象名单于2019年11月9日上午8:00前在渝水区监察大楼一楼公布。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或弃权造成缺额的,经选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1:1比例依次递补。
七、考察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考察不合格或弃权造成缺额的,不再递补。
八、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一)公示
对拟选调人员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将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人员确定为正式选调人员名单,报请区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九、其他
本次选调工作由区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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