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8条也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目前,对城市营商环境的评价已成为热点,已有多家组织和机构做了有关的研究。今年9月实施的《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提出:“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在具体实施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以第三方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营商环境评估涉及方方面面的信息和细则,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因此需要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支持。同时,吸纳企业意见,以企业匿名方式进行评价有利于捕捉企业真实的所思所想。这不仅是提升企业满意度的需要,也是反映我市营商环境不断走向完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