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工作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抓落实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定期将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交办各市,并做好跟踪督办、服务指导。
(二)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市域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市、区)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市县(市、区)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落实。每年通报各市上年度生态环境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完成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建立辽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工作规划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完善督办预警、验收销号、约谈问责等制度流程,健全督察整改推进机制。开展省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规定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020年依法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对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
(六)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完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