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区今冬明春能源供应保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稳定供应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统筹好我区高质量发展、能源保供、能耗“双控”、生态安全,有效增加能源供给,缓解煤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满足企业和居民用能需求,实现保煤炭电力供应、保企业稳定生产、保群众温暖过冬、保生产运行安全、保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电煤供应保障
(一)增加煤矿产量指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推动有潜力的煤矿释放产能,对产量已经超过年度进度计划的煤矿,适当增加煤炭企业年度产量指标,后几个月按照设计(核定)生产能力正常组织生产,新增产量全部用于保障区内供热电厂冬季用煤。(责任单位: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国能宁夏煤业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公司等)
(二)保持煤矿不断稳定生产。尽快完善主力矿井用水、用地、矿权手续,确保煤矿正常生产;统筹安排好职工轮休、调休,确保节假日期间煤矿保持正常生产。不得擅自扩大停产整顿范围,不得以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为由,要求煤矿停产限产。(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宁东管委会、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