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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2024-02-29| 来源:北辰遴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要求,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执法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任务举措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业务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并注重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将轮训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制度,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责任,公开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8.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通过开设问题收集专栏、综合问卷调查、随机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建议意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3年12月底前组织梳理形成本地区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并按照“一部门一清单”方式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和专项整治情况要及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2023年年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严格落实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关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定期评估、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2024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严格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落实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3.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联合监管事项清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6.督促指导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2025年年底前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结合国家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安排,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8.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要严格落实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指南,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治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9.加强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2024年年底前,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予以调整。2025年年底前,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向全区推广。(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加快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2.严格执行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3.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24.《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出台后,及时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职责、内容、方式、程序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25.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工作常态化,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6.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充分发挥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7.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同时注重媒体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8.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责任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区、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9.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按规定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0.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情况同步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1.每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2.行政执法机关中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3.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的有效衔接,完善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34.持续推进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广应用,加快平台标准化改造,构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5.推进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数据标准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府办公厅)

3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2025年年底前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数据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37.根据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优化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结构,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8.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结合工作实际,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强化法制审核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9.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0.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落实尽职免予问责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1.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2.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训练活动,对可能产生心理危机的执法人员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3.按照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时将组织实施情况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二)确保实效,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明显提升,执法满意度明显提升。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参考,对推进迟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通报。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道工作成效,充分展示行政执法队伍的新作为、新形象。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自治区司法厅要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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