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的颁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已经建成。9月9日在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后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情形的,损害方必须进行赔偿和修复。
根据6月1日生效的《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和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