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探索推进我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基本含义。“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指标体系。由内涵性和外延性指标构成。内涵性指标,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成片开发区域组织进行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区域综合性评价、评估成果或结论;外延性指标是指用地申请人(企业)应当达到或者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
内涵性指标:按照“7+N”模式制定区域统一评价指标,“7”即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区域评价指标要求;“N”即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
外延性指标:按照“5+X”要求确定拟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标准;“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由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在符合中央和本省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突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引资和土地出让模式,吸纳遴选符合高质量发展理念,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水平产出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落地。
(二)坚持优化审批,服务企业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各市、县、区要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统一评估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