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5题,20分)
材料:王某(男, 16岁)强奸妇女李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2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8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王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郑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郑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郑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并且对审判长的警告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决定拘留郑某。2019年8月3日,法院宣布:王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1.检察人员张某2019年6月8日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2.新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在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4.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