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拟面向市级部门公开考调市委巡察组巡察专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调名额及职位
市委巡察组巡察专员5名(正科级领导职务)。
二、考调范围
符合考调条件的乐山市本级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
三、考调条件
1.参与考调人员必须已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且在编在岗,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
2.须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或主任科员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任职时间的计算截至2016年9月30日);
3.中共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4.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A证、会计资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6年9月30日之后出生);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新录用或新任职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考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7日(工作日内)。
2.报名地点:乐山市纪委组织部。地址:市中区天星路36号市纪委机关217室。
3.联系电话:0833—2446627。
4.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荣誉证书、发表的文章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3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如实填写的《公开考调市委巡察组巡察专员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
由市纪委对报名人员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通知报考者本人(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调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取消其考调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三)笔试
采取计算机答题方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文稿能力和理论功底。笔试合格的,方才进入面试。
(四)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沟通协调等履行职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考察和体检
1.考察:根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的人员。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对涉及提拔的人员,需按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2.体检:根据考察情况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并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2012年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组织实施。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2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的,按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试用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试用人员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到市委巡察组试用3个月。
(七)调动和任用
试用期满,综合试用情况,研究确定拟调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和任用手续。
中共乐山市纪委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