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推进质量强省各项工作任务,拟面向全省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开考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现将公开考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 [www.sczj.gov.cn]上发布)。
一、考调计划
(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主任科员及副主任科员3名。
(二)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7名。
二、考调范围和条件
(一)考调范围
面向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考调条件
考调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文字写作、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作风务实正派,工作严谨细致;
3.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年龄在35岁以下(1982年12月1日后出生);
5.具有2年以上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
6.符合考调岗位规定的其他具体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考调: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新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尚在试用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调程序
(一)考生报名
报名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报考者可通过邮寄报名材料或到报考单位现场进行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如下:
报名地址(邮寄地址):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08办公室,电话:(028)86607529,86607527。
现场报名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8:00。
每人限报1个岗位,并提交以下复印件(A4纸大小,一式两份,依次装订成册):
1.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表;
2.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
3.本人参加工作以来的县级及以上获奖证书;
4.近5年来个人撰写或发表的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文字材料;
5.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文件);
6.历年干部年度考核表;
7.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最近一次职务变动干部任免审批表。
个人自荐者,报名时可只提供1-5项材料,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表可暂不经单位审核盖章,待资格复审通知时再补充提供其它材料。
(二)审核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通知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调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立即取消考调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每个岗位开考比例为3:1,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调减该岗位考调人员名额或取消该职位考调计划,调减考调名额后,该岗位报考人数与调减后的考调名额之比应达到开考比例。
由省质监局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被通知参加考试的考生按通知要求在笔试考试前带上报名材料原件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
采用笔试和面试的办法进行。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笔试、面试分别占总成绩40%、60%。
(四)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综合考察。
(五)体检
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试用
对考察和体检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按该职位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考察和体检,如该职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考察或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综合考虑考察和体检等情况,确定试用人选,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对德才表现、工作情况等进行跟踪记实考核评价。
(七)调入
试用期满后,按照人岗相适原则,综合试用期表现等情况,研究确定拟调入人选,经公示后统一办理调动手续。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调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发现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现象,可向中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检举和申诉,也可直接向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举报。
五、其他
本次公开考调的各个程序均将以电话(或短信)通知进入各环节的人员。报名时,报考者应按要求填写联系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如因通讯不畅或本人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凡未进入下一环节的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本公告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