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巡察办拟公开考调2名事业人员,公告如下。
一、考调职位
本次公开考调市委巡察办直属事业单位——市巡察信息服务中心事业人员2名,其中九级管理岗位1名,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下岗位1名。具体职位详见《2023年度广安市委巡察办公开考调事业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考调范围
符合考调条件的广安市内各县(市、区)、园区及以下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设在广安各县(市、区)、园区及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也可报考。具体情况见《职位表》。
三、考调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
2.中共党员;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7年3月3日以后出生);
6.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条件(具体详见《职位表》);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年限等计算时间截至到2023年3月3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省及广安市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6.尚在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的;
7.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的回避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考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每人限报1个职位),在市委巡察办204室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3日至3月13日(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报名时需提供:
1.报名登记表1份(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注明“同意报考”并盖章);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历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4.本人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2张;
5.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需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荣誉证书、表彰(表扬)文件、近3年本人撰写的重要文稿或发表的文章,及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市委巡察办对报考人员填报的报名信息、资格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本次公开考调全过程,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调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职位调整
笔试开考比例为3:1。报名工作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考调名额之比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取消考调名额。
(三)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写作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到市委巡察办204室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如未按规定领取笔试准考证则视为放弃。考生于笔试当天持本人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到指定考点参加笔试。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考调名额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为2人以上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考调名额规定比例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当天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不再递补。
面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60分的,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五)差额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若考试综合成绩相同,则根据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与考调名额之比为2:1,未形成差额考察的职位,考察后结合人选情况决定考察对象是否进入下一环节。重点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考调职位的适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择优等额确定拟体检人员。因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等原因形成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六)体检
市委巡察办统一组织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执行。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未按规定时间或地点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缺额可在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一次。如无符合条件的递补对象,相应取消聘用名额。
(七)顶岗试用
体检合格方可确定为顶岗试用人员,进入市委巡察办顶岗试用3个月,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确保人岗相适。因试用不合格或考生放弃等原因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试用期满后,由市委巡察办结合考察、试用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人员。
(八)公示和调动
确定拟调人员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考调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调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动。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因考生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其它事项
(一)考生按要求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因提供的联系电话有误或未保持电话畅通影响本人报考的,责任自负。
(二)本次公开考调工作严格按照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如发现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现象,可向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检举。
(三)未尽事宜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如有其他变动,请以电话通知或广安市纪委监委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0826—2823577
监督举报电话:0826—22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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