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规划引领,统筹存量与增量,加强智慧赋能,注重分区分类,突出资源集约共享,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所有城市均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设施智能便捷,城市停车规范有序,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三)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2021年底前,各城市完成城市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定期普查和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启动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更好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差异化制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和引导政策,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