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 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发改地区〔2023〕 34 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
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的通知》(发改振兴〔2022〕15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扎实推动我区以工代赈政策落实落地,有效吸纳当地群众就业,促进有效投资、稳就业保民生、拉动县域消费、稳住经济大盘,推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加大稳就业保民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密切部门间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在全区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通过组织当地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工、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群体、抵边搬迁群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业增收,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各地(市)、各县(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推动工程项目建设与促进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在谋划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含地方政府专项债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重点工程项目)过程中,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的用工潜力,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带动项目所在地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指导目录和项目清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结合“十四五”支持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及各类专项规划,制定西藏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并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特点、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梳理形成年度适用以工代赈的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年度开展调度。各地(市)、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建立本级适用以工代赈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厅、区体育局、区能源局、区林草局、民航西藏区局、区文物局、区乡村振兴局,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按照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的原则,指导县域内各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明确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全面掌握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需求,无缝对接用工计划。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组织动员当地农牧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积极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返乡农民工和搬迁群众。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项目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鼓励各县(区)通过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组织群众参与务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劳务供给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主体具体落实,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区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
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文物局、区林草局、区乡村振兴局按各自职能统筹指导督促
(三)强化精准培训。根据县域内劳动力就业意愿、技能特点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要,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各类符合条件的资金和资源,大力开展以工代赈系统培训,形成培训计划和台账。采取“培训+上岗”方式,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设施和机械设备等,联合项目施工单位重点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做到参与务工群众培训全覆盖。探索采取“培训+学校”方式,联合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重点开展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升群众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采取“培训+项目”方式,依托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重点开展劳动技能实操培训,为重点工程项目培养熟练劳动力。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主体具体落实,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区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
参加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教育厅、区财政厅等部门按各自职能统筹指导推进
(四)规范劳务报酬发放。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优化项目建设用工环节和流程,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尽最大可能扩充挖掘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总额,并建立统一规范的务工台账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等可追溯的方式发放至本人,同步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出现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主体具体落实,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区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
参加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各自职能统筹指导推进
四、规范管理
(五)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职责要求。在编制由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要件中,要明确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用工环节、用工数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及标准,进一步细化实化可向当地群众提供的就业岗位。项目审批部门要对实施以工代赈相关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和发放劳务报酬提出明确要求。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厅、区体育局、区能源局、区林草局、民航西藏区局、区文物局、区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审批权限具体落实
参加单位: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区)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六)压实项目建设环节各方责任。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项目建设环节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责任,在工程招标、签订合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以工代赈用工、施工现场技能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要求,并提前向当地人社、教育等部门提供项目用工需求和培训需求,加强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和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和跟进服务工作,协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和劳务报酬发放的责任义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生产安全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理单位要把项目施工单位对务工群众的管理服务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据可查。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主体具体落实,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落实
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各自职能统筹指导督促
(七)强化项目全链条监督检查。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务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有效提升项目施工现场日常监督频次,全面掌握基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的验收工作,全面掌握群众务工组织方案、用工合同(协议)所列群众务工条款、技能培训方案等落实情况,重点核查群众务工台账和就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台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建成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区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
参加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等部门按各自职能督促落实
五、保障措施
(八)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央统筹、省部协同、市县抓落实”的工作原则,结合以工代赈工作要求和内容,进一步调整充实自治区以工代赈工作厅际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尽快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切实落实好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配备,同步建立由政府(行署)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以工代赈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完善细化措施,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调查摸底、年度项目清单建立、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务工人员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统计等具体工作。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
参加单位:区党委宣传部、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厅、区广电局、区体育局、区能源局、区林草局、民航西藏区局、区文物局、区乡村振兴局
(九)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积极在重大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争取更多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劳务报酬占比由原规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并尽力增加。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加大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力度,支持在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要大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积极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并大力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区)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厅、区体育局、区能源局、区林草局、民航西藏区局、区文物局、区乡村振兴局
(十)突出调度督促,落实工作要求。建立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进展,全面掌握全区年度以工代赈工作推进情况,督促落实项目建设工程中劳务报酬占比、劳务报酬兑现、劳动技能培训为核心的各项指标要求。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厅、区体育局、区能源局、区林草局、民航西藏区局、区文物局、区乡村振兴局,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做好评价评估,形成激励机制。对以工代赈工作开展综合评价,评价工作要突出务工增收、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作用发挥和项目建设成效。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将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现有相关考核评价范围。要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成效明显的地(市)和县(区)予以表扬激励,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等安排时给予倾斜支持。对政策落实不力或不能及时发放劳务报酬的地(市)和县(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场协助整改、取消或核减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督促推动提高工作成效。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厅、区体育局、区能源局、区林草局、民航西藏区局、区文物局、区乡村振兴局
(十二)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讲好以工代赈促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劳动致富技能、增加群众收入创造幸福生活的鲜活故事,营造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的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区党委宣传部、区教育厅、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生态环境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文化厅、区旅游发展厅、区自然资源厅、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厅、区广电局、区体育局、区能源局、区林草局、民航西藏区局、区文物局、区乡村振兴局,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区)人民政府
附件:西藏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