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7日
西藏自治区“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西藏自治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确保“菜篮子”长期有效稳定安全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农业农村部等11家单位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生产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西藏银保监局、西藏证监局等11个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由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外的六地(市)“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拉萨市作为西藏自治区首府城市,由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的运用同样适用本办法。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企业)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露地蔬菜、设施蔬菜种植面积、产量及肉蛋奶产量等内容;市场流通能力考核加强物流保通保畅、零售网点建设和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等内容;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水平等内容;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和调控政策、价格上涨幅度、产品储备制度、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产品应急保供机制等内容;市民(企业)满意度考核市民(企业)对地(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度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考核期内“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7月底前报农业农村厅。
(二)初步评定。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组成若干考核工作组,对考核对象实施抽查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9月底前由农业农村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农业农村厅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区党委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市),在全区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市),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被考核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必须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参照农市发〔2023〕1号文件制定《西藏自治区“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