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9日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刻把握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定走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系统推进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顺应民心,立足群众“小事”,做好民生“大事”,以实打实的成效造福于民,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用心办理广大人人民群众的每一件留言,真情回应群众的每一条意见建议,扎实解决群众身边各类急难愁盼问题,结合西藏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宗旨意识,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职尽责、勤政务实,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政府工作执行力和有效性,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条工作目标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通过强化机制,优化网民留言转办、会商、发布、沟通流程,系统构建完整、闭环、可追溯的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体系,架起群众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桥梁,使政府在更大范围了解民情、倾听呼声、化解民忧,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
第三条办理范围
(一)中国政府网留言办理平台转西藏自治区办理的网民留言;
(二)国务院“互联网+督查”留言办理平台转西藏自治区办理的网民留言;
(三)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转西藏自治区办理的网民留言;
(四)自治区领导同志交办的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反映的其他留言。
不予办理范围:各种恶意攻击性留言;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留言;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无法与其联系并进一步核实问题情况的留言;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
第四条办理流程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网民留言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集中接收、分类处置、分级负责、限时办结、全面反馈”的工作制度。包括接收、分类、办理、反馈、核查、退件、归档、考核等环节。
(一)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收集本办法第三条办理范围中的留言,对留言内容按照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及其他五大类进行分类梳理和登记工作,根据职能分工,确定承办地(市)、单位。
(二)分类。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留言进行梳理分类,原则上分为三类:
1.网民反映的一般性事项及一些简单诉求;
2.网民对全区宏观和政策性意见建议;
3.网民反映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
(三)办理。网民反映的一般性事项及简单诉求,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起草《关于提供相关答复材料的函》,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地(市)、单位办理;宏观和政策性意见建议类留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整理,交相关单位研办;涉及党风廉政问题及领导干部个人作风问题方面的留言,建议网民登录纪检监察部门网站举报;所反映问题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认真细致地向网民说明理由。
(四)反馈。各承办单位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文函后,第一时间认领办理并明确公开属性。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提供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核,可公开的将在网上公开,不宜公开的直接回复网民并归档备查。同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和逾期督办制度。一般性留言,承办单位应在3-5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材料;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到期前48小时仍未报送答复材料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进行催办提醒;逾期不能提供答复材料的,承办单位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提出延期办理书面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进行跟踪督办,同时向网民做好解释工作。办理时限自领办之日起计算。
(五)核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情况进行核查。
1.核查反映问题是否查清,处理意见是否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核查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核查办理过程是否积极主动,是否存在敷衍推脱、消极懈怠的行为。
网民反映强烈、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留言,将会同承办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督促解决,公开回复网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有批示的留言,将列为政府督办事项。同时,加强办理过程监督,与承办单位共同进行实地核查,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六)退件。承办单位收到督办文函后,若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应在24小时内将交办件退回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并注明退件原因。对于承办单位提供的答复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出现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答非所问、文稿质量差等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退回并要求限时整改。
(七)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留言建册信息、督办文函、反馈答复材料、领导批示等台账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承办单位对领办的文函、办理过程材料、领导批示件和承办的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八)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以《督查通报》总结通报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同时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纳入全区政府系统大督查考核体系。对态度消极、严重拖延、逾期未办造成失误或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通报批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条保密要求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地处理情况;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被控告、被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或向利害相对人提供留言人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运转协调、及时高效。
(二)各承办单位办理网民留言要建好制度,规范流程,注重实效,努力解决群众诉求。
(三)各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报送
问题线索核查报告的规范和要求(试行)》,认真撰写核查报告,做到条理清晰、措施的当,同时注意语气措辞,避免留言回复后引发不良后果。
第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