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工作需要,青河县人民法院现拟面向全疆范围选调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数量
会计1名、书记员1名。
二、选调范围
全疆各级各部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选调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且符合《阿勒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调动条件的人员;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无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违纪和刑事处罚等情况;
6.本人自愿报名且工作单位同意调出。
(二)岗位条件
1.会计1名,汉族,性别不限,本科及以上学历,财会类专业,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事务工作3年以上。
2.书记员1名,汉族,性别不限,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法律类专业,有法律职业资格者优先。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报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将报名表发到报名邮箱(497610843@qq.com)。
报名时间:2017年6月8日至6月18日
(二)资格审查
根据电话通知的时间和地点,考生携带《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3张近期彩色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毕业证(报名会计岗位的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事务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报名书记员岗位的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还需提供相关证书),以上证书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试
选调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2,根据笔试得分由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四)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由青河县委组织部和青河县人民法院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五)公示及试用期
对拟选调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在青河县人民法院试用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报青河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次选调将电话通知各环节入围人员。报名时,请按要求填写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电话不通影响选调的,责任自负。凡未入围下一环节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樊余翠
电话:0906-8823030
青河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