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新污染物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昆明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95号)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发〔2023〕11号)精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健全机制、科学评估、标本兼治为工作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基本具备新污染物调查能力,增强新污染物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实施重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示范项目,逐步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省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医药、化工、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业园区中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建立重点管控清单。依据国家、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积极争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筛查与监测试点示范项目省级资金支持。按照省级安排部署,配合在滇池、阳宗海等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对大气、水、土壤中的新污染物开展环境调查监测;配合省级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开展监测试点示范,对城区和乡镇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配合省级开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要求,组织开展医药、化工、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的环境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在云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础上,通过筛查评估识别昆明市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动态更新昆明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源头监管,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6.贯彻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实施淘汰。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强化妆品生产原料使用行为管理,落实国家关于禁用塑料微珠的要求。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关信息。积极培育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按国家、省要求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工作。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措施,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大力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再评价要求。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实施新污染物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隐患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确保相关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医药、化工、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滇池、阳宗海等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鼓励开展新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新污染物减排和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市级科技项目中加大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扶持。积极配合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新污染物迁移转化机制和生态健康风险研究;配合开展新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快速检测与安全处置等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依托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有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通过招商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科学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将新污染物环境防治融入日常生产和生活中。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