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规范协同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做好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建立科学、高效、协调、统一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及时、规范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昆明市行政区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雷电、冰雹、干旱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5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水平,强化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乡分级负责,以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为主,及时有效处置。建立完善与气象灾害上游地区、周边州(市)的联防联动机制。
(4)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合力。
(5)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动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防灾准备、抢险救援、保险救助、救灾复产等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水平,夯实应急减灾的群众基础。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国动办、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政府新闻办、昆明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昆明供电局、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铁塔昆明分公司、昆明铁路局、昆明轨道集团、昆明自来水集团、昆明公交集团、昆明排水公司。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有关单位。市气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气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市气象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气象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市级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组织应对气象灾害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应急任务。
2.3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为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提供适时的决策依据;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完成市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市级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建设工作;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发生较大灾害时,保障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抢险应急通信、抢险用电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指导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直属学校做好气象灾害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在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或将要发生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灾害发生地教育体育部门、学校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灾害防御和安全疏散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应用研究领域的科技研发工作。
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排查梳理,及时收集上报道路交通受气象灾害影响情况;全市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统筹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车辆的交通保障等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破坏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的气象灾害安全检查并监督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将市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建设任务和建设项目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支出规模;全市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后,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筹措救灾应急资金,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把气象灾害防御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部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当气象条件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地质灾害时,及时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全市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督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等;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做好环境污染应急应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健全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提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并督促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提供气象灾情信息;指导全市住房建设领域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督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运输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点督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做好交通气象观测网建设;提供全市道路交通相关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并督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提供气象灾情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农业气象灾害应对及灾后生产恢复;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
市水务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根据气象部门总体规划,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及重点库区人工增雨作业站点等项目建设;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山洪气象灾害风险预警。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指导监督旅游经营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和文物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安全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和指导灾害发生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救援等。
市应急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气象灾害预警系统配备应用;指导各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广电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宣传。
市林草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指导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草原灾害应对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气象灾害对全市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国动办:负责市级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做好拆除、报废、在建和已建市级公共人防工程的防洪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置有关工作及环卫设施的规范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运送处置核准和管理工作,防止因垃圾堵塞防洪设施,影响防洪安全。
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确保滇池、草海及出入滇池河道在管理范围内的防洪安全。
市防震减灾局:做好灾害地区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昆明警备区:遵照上级指示和命令,负责协调、组织当地驻军、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所辖队伍参加救灾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辖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及时对降雨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重要天气和灾害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应急局、市水务局等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水文分析情况和水情预报,及时提供各主要河段、测站水位、流量、雨量,遇超标洪水时做出预警预报,为防汛排涝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信息。
昆明供电局: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积极配合辖区政府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铁塔昆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城市气象灾害防御通信应急预案,对通信线路、网络进行检修,确保各级防灾指挥机构通讯、网络畅通。
昆明铁路局:负责铁路安全运行防范工作,及时修复铁路受灾工程,对所承担的工程做好应急准备,保障铁路安全运行。
昆明轨道集团: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系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昆明自来水集团:负责所管辖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
昆明公交集团:负责公交道路交通安全、场站设施安全,公交线路的稳定运营和城市内涝、道路结冰等的应对工作。
昆明排水公司:负责防汛责任区内的防汛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做好所管辖的防洪泵站、河闸、排水管网等防汛排涝设施的调度、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针对当地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6应急责任人
市级各成员单位明确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组织辖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配备气象信息员,纳入应急责任人队伍管理,协助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监测信息共享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资源共享。
3.2预报预警
3.2.1重要天气预报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要天气预报的制作发布工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通报各成员单位。预计将出现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时,制作重要天气预报。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5天发布。
3.2.2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市气象台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别制作气象灾害预警,按轻重等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一般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1。市气象局根据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制作相应等级的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通报市级各有关单位。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是市级有关专项指挥部、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别一般提前1—2天发布。
3.2.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侧重于短时临近时效,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针对本地突发或易发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公众防御,同时为本级党政决策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按轻重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别一般提前0—12小时发布。
3.2.4强降水短时临近天气预报
预计将出现对昆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强降水天气时,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0—12小时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制作发布工作,制作发布“提前12小时预报强降水落区精细到县、提前6小时强降水预报落区精细到街道、提前2小时强降水预报落区精细到街道”的强降水落区预报,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及各专项指挥部。本预案所称短时强降水的强度按照中国气象局和云南省气象局相关业务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3.2.5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草等部门应建立气象风险预警发布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山洪、重污染天气、森林火险、农业灾害、城市内涝等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3高级别气象预警直报机制
市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Ⅱ级及以上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并通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3.4预警信息发布
3.4.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3.4.2发布方式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本级气象台根据灾害性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情况,研判制作气象灾害预警或指导产品,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网络和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发布。
3.4.3信息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向其成员和社会公众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再传播。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手机App企业、软件应用商店、微信、微博等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快速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的名称。
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高级别、高影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当地广播电视台及时向公众播发,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30分钟内启动全网或指定区域无偿发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系统等渠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鼓励社会公众、其他社会组织规范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3.5预报预警行动
市县两级气象台发布重要天气预报信息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适时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调度。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发布后,市级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相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及时启动灾害应对处置,必要时采取“三停”(即停工、停产、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
12小时内的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发布后,强降水落区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部署12小时重点(县、区)防范工作,提前6小时在重点(乡镇、街道)预置救援力量,做好重点区域临灾主动转移避险准备。
3.6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部门预警联动及分类响应
4.1会商研判
当预报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昆明市有明显不利影响,或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昆明市并将持续发生时,市应急局、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主要措施,为开展防范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 预警联动响应
4.2.1预警联动响应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联动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Ⅰ级预警联动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昆明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时,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会商结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Ⅱ级预警联动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昆明市造成重大影响时,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会商结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Ⅲ级预警联动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后,或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市级层面予以指导帮助的较大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会商结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Ⅳ级预警联动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后,或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市级层面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会商结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1)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教育体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市防汛办统一安排部署下按职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2)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教育体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除雪防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暴雪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
电网公司等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3)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有关从业人员做好应对防范工作;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寒潮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冻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4)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大风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
电网公司等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教育体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机关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高温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援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
电网公司等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高温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下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6)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霜冻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7)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公安机关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重点路段的道路巡查力度;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加强内河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
电网公司等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8)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公安机关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9)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教育体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雷电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
电网公司等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防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10)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冰雹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11)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开展农业生产干旱防范应对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4.3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在承接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的指挥下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通信、交通、油料、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4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5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分类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体系,建立以驻昆解放军、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为基础,各专项应急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队伍体系。
5.2资金保障
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工作需求,将预防和应对气象灾害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5.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到位。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5.5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共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指挥部之间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6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投入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立体协同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机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研判。按照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报告、修复因灾损毁气象设施、通信网络设施,以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及时性、代表性、准确性。
5.7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隐患整治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建立精细可用的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数据库。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深入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和隐患分析研判,建立气象灾害风险信息库,落实各类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时,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求,加强指挥平台、标准化作业点等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提升科学指挥、安全作业能力,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抗旱防雹减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应急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测。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5.8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9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措施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实现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6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昆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重大、特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附则
7.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订,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