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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遴选·72期】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024-03-29| 来源:北辰遴选

★热点导学

中央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5项重点任务:一是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二是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三是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四是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五是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云南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6大工程:一是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二是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三是实施农村养老服务提升建设工程;四是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五是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六是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十助”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

支持居家养老:强化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发展、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政策,探索把养老机构专业的床位搬到家里,大力发展6“6家庭养老床位”,实行家庭与养老机构签约,养老护理员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养老服务,让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照料。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居家社区服务优化项目: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到2025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

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以助餐为突破口,在城市社区全面启动建设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到居民小区,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设施等开办“老年幸福餐桌”。


一、背景链接

2024年2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抓住养老服务发展重要窗口期,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二、深度解读

★重要意义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厘清养老责任边界。从2013年起,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顶层设计的关键性制度——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在养老服务中应各自承担什么责任,责任的边界在哪儿?这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在四方责任中,最需要厘清的是政府的责任边界,政府的责任边界厘清了,其他责任也就相对清晰了。中国特色“大而全”的养老服务涵盖老年期全方位、全领域、全周期的生活和照护服务,内涵外延都很广,不厘清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责任边界,政府将承担无限的责任,也无法充分调动其他主体的积极性。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养老由“家事”变成了“国事”。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对于扩内需、促就业、惠民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对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有两个方面直接作用:一是基本养老服务本身是一个大市场。根据我国的国情,基本养老服务可能少部分由政府直接提供,大部分将由政府购买、由市场和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基本服务体系,对于长期以来有效需求不足的银发市场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二是非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空间巨大。养老将由生活必需型向享受型、发展型、参与型转变,实现从养老到享老。基本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中所占比重较小,而老年人所需要的大量多层次、个性化、高品质、享受型的服务大多属于非基本养老服务,需要由市场和社会提供,为银发经济发展留出了巨大空间。

★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

《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的具体目标。“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意见》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一是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省级政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二是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三是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四是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五是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

★云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绩

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央、省级共下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15.7亿元。扎实推动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建设,改造建设100个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新增护理型床位5461张;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全省60个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开展1万户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截至2023年12月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1.42万个,床位18.1万张。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特困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惠及119万老年人。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2020年起,省级每年安排1.58亿元重点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健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综合责任保险补助等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40.55亿元,全省社会力量运营养老床位4.2万张,占运营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44%。围绕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依托中国—南亚博览会,搭建云南省民政厅序馆,向省内外知名企业推介53个养老项目,成交8个项目,拟投资金额达5.35亿元。与13省(区、市)建立旅居养老联盟,开发四条旅居线路,推出50多家高品质旅居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连续4年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行动,投入6.63亿元,完成1.08万个隐患点的整治。持续实施“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累计培训养老护理人员7.2万人次。连续4年举办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和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

★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抓住养老服务发展重要窗口期,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补齐养老服务覆盖短板,加快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发展目标

到2026年底,全省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可感可及,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全省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主要措施

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完善基础供养金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各类养老机构接收特困老年人入住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力争每个州、市至少建有1所州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市、区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应适当上调标准。严格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清查发现的问题于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盘活各类闲置资源,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利用社区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助餐项目,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后厨可视、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因地制宜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强化村党组织作用,进一步动员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

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开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加强养老科技应用。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积极争取国家级老龄智算中心建设,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具备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保障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强化人才支撑。完善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学历提升为辅助、职业培训为补充,政府推动和社会行业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支持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等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支持新建或整合现有资源举办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职业院校。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推进医养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

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依法公示。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部署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进老旧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升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和医养康养结合水平,加快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推进养老产业项目储备和建设,扩大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促进养老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的融合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鼓励支持适老康复辅具和适老智能化设备产品的研制开发。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和智慧应用,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智慧化水平。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评估机制,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与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健全分级评定机制,全面实施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覆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按规定给予约束和惩戒。

★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有关部署

1.推进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突出政府在“兜底线、保基本”中的重要职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合理制定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计划,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调整优化养老机构结构功能。完善对护理型床位的认定。进一步盘活养老床位存量、优化护理型床位增量,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增强护理型床位匹配供给。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把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聚焦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专区。推进失智照护、失能护理示范机构建设。优化拓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功能,推动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作为农村养老的核心阵地,将服务范围和协调职能延伸至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居家老年人,拓展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中心和支持中心功能。加强光荣院建设,到2025年初步建成以州市级为骨干,辐射全省、惠及全体,满足集中供养条件退役军人及“三属”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光荣院体系。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重点从老年人自理能力、服务形式、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方面制定养老服务标准。强化养老服务标准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并保持100%。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总结公建民营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鼓励各地采取委托管理、补贴运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推动公建民营模式逐步实现成熟化、制度化。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其余床位,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低价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鼓励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服务优势,积极拓展辐射周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

扶持发展社会办普惠养老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有关政策,依法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机构国民待遇,切实保障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全面享受有关税费优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适度有序发展面向中高收入群体的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价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点布局,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有序稳妥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合作共建,探索推动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综合实力较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养老服务集团或联盟,满足相应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加入。

2.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城镇地区发展“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并支持承接街道委托的居家巡探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培训等服务。在有条件和有需求的住宅小区,可延伸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点,探索“物业+养老服务”等模式,为居家上门服务提供支持。在家庭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并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签约、适老环境改造、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政策,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到2022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坚持系统观念,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布局,在县级建设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着力增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保障能力,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在乡级以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主,在原有的乡镇敬老院基础上改造提升,或与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村区域养老服务机构(中心),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拓展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培训、评估、对下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功能,对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互助养老设施运行提供支持和指导。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根据村庄、老年人居住分布、养老服务需求的实际,在村级依托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对农村留守等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等工作,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

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辅具配置、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六助”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精神文化服务。在城市社区全面启动建设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积极探索发展助浴点,利用移动式助浴车,定点或上门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助浴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推动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机制,形成连锁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格局。

延伸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不断夯实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家庭,向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培训支持、精神慰藉等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专业服务,完善有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完善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带薪护理假、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等措施,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让家庭照顾更专业、更专心、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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