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人员配置,决定组织开展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选调岗位及名额
本次拟公开选调岗位共3个,分别为:
岗位一:市纪委监委机关(含派驻机构)工作人员4名;
岗位二:市委巡察组巡察专员3名;
岗位三:镇(街道、区)纪委(纪工委)副书记预备人选2名。
二、选调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本次选调面向永康市各镇(街道、区)、市机关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二)资格条件
参加公开选调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具备与选调岗位相匹配的实际工作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忠诚于党的事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纪检监察和巡察工作,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敢于担当负责;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能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2. 具有公务员(参公人员)身份,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6月12日)。其中新录用的镇(街道、区)公务员须达到最低服务年限(5年),其他特殊人员(如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约定最低服务年限等限制性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 除试用期外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 具有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执法、司法、侦查、审计、账务工作经历或专业特长的,优先选调;
6. 身体健康;
7. 不同选调岗位对年龄、政治面貌、中层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岗位一:
①年龄要求在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
②中共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2)岗位二:
①年龄要求在1986年6月1日以后出生;
②中共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3)岗位三:
①年龄要求在1986年6月1日以后出生;
②中共正式党员;
③现任镇(街道、区)、市机关部门中层正职,或任中层副职满1年以上(2021年6月13日前任中层副职)。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或处分期未满或者期满但仍影响使用的;
3.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 按有关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交流)有其他限制性条件的;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宜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办法和程序
本次选调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个人报名、综合比选、择优选调等程序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向各镇(街道、区)、市机关各部门下发通知,明确选调事项。
(二)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选到市纪委干部室报名。
报名时间:6月13日至6月17日,报名地点:永康市行政中心1808室,联系电话:87101519,联系人:应明夏。
报名时需携带材料:《永康市纪委监委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如报考岗位三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三)资格审查
根据选调条件,对报名对象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数不足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该选调名额。资格审核工作贯穿整个比选过程。参加选调人员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调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综合比选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委巡察组巡察专员日常管理
选调干部编制不划转。选调期间干部编制及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仍保留在原单位。选调干部日常管理以市委巡察机构为主,选派单位配合。选调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市委巡察办牵头负责,考核评选指标单列。
选调的巡察专员到巡察机构工作一般为2—3年,期间要求专职从事巡察工作,集中办公,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选调市委巡察组巡察专员人员,可根据原任职务在市委巡察组中层职数范围内任市委巡察组同层次中层职务,不占原单位中层职数。
五、组织领导
本次公开选调工作,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市纪委干部室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区)党委(党工委)、市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