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选调部分公务员到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数量
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派驻机构、省委巡视机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共40名。其中文字综合岗位20名、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岗位(适合男性报考)20名。
二、选调范围
省直单位、驻浙单位、市、县(市、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选调条件
选调对象应当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的品行作风和较强的工作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28日以后出生)、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
2.文字综合岗位还需具备的条件:在省直单位,驻浙单位,市、县(市、区)纪委监委、党委政府办公室(厅)、组织部、宣传部、党委政研室、政府研究室等单位从事文字综合工作,是主要领导讲话、重要文稿的主要执笔者。
3.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岗位还需具备的条件:法学、侦查、财政、会计、审计、金融、证券、网络信息技术等专业毕业,且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相关机关(部门)2年以上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新提任领导干部尚在任职试用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不适宜选调的。
四、选调程序
1.推荐人选。推荐分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前需征得人选(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2.资格审核。省纪委省监委组织部对组织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按照不低于5:1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考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选调名额。未入围参加考试的人选,不再另行电话通知。
3.素质测试。分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选调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前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复审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笔试、面试和资格复审时间另行通知。
4.体检、心理测试和考察。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选调名额1:1.5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同时组织心理测试。经综合研判择优确定考察人选,由省纪委省监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5.公示和调动。经综合研判择优确定拟选调人选。经公示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五、注意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纪委省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1-87053520、87052319;传真:87053524。
2.被推荐和自荐人选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资格。
3.为确保干部选调工作顺利进行,被推荐和自荐人选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委组织部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