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名单(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列)
职位名称及代码 | 进入面试 最低分数 | 姓 名 | 准考证号 |
协调推进司预防处置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0107007001) | 78 | 潘昕 | 108236500800210 |
尹哲 | 108237500100503 | ||
王倩 | 108237500200225 | ||
董颖颖 | 108241500201415 | ||
陈鹏倩 | 108242500101203 | ||
协调推进司督查处 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0107007002) | 76.5 | 吴文姝 | 108213500102726 |
孙红 | 108237500201227 | ||
路付瑞 | 108237500300315 | ||
王晓婷 | 108241500101125 | ||
丁坤 | 108241500203906 | ||
人事司民族干部处 (基层建设处) 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 (0107006001) | 73.5 | 石珍珍 | 108214500101116 |
李玲玉 | 108234500103209 | ||
刘云飞 | 108241500101221 | ||
秦雪霞 | 108242500100717 | ||
谷倩 | 108250500100529 |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4年3月8日18:00时前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确认是否参加面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将确认材料标题命名为“XX确认参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XX职位面试”(附件1)。若网上报名时填写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请注明。
(二)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附件2),经本人签名,发送扫描件到电子邮箱或传真。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如有放弃面试资格情况,按照笔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认参加面试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3月15日24时前(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将以下材料扫描件用压缩包形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邮件标题及附件压缩包命名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XX职位XX资格复审材料”,收到自动回复邮件即可。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资格复审材料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如需补交材料或资格复审不通过,将电话反馈信息。
(一)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三)《2024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
(四)本人公务员登记表(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五)本人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六)本人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提供相应材料、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四、面试安排
面试将采取现场面试方式进行。
(一)考试时间。面试于2024年3月27日进行,各岗位参加面试考生均于上午7:10前报到,进行资格复审,考试8:00准时开始。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报到地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3号楼一层活动中心,从民委南门进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可乘地铁4号线在西单站下,由F2出口出站后往西走500米(民族文化宫西侧巷道内)。
(三)报到。参加面试的考生,请携带所有资格复审材料原件。
五、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 +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面试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与计划录用人数2: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如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
(三)体检。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考生,体检及费用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承担。
(四)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报考者不得报考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如进入面试考生有如上情况,应自愿放弃面试。如在体检、考察、公示等后续阶段发现考生有如上情况的,取消资格。
(二)考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纪律行为的,经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情节较轻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方式:010-66508822(传真)
zhc8810@163.com(电子邮箱)
附件:
国家民委人事司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