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枞阳县委办、县政府办[2018]47号文件,枞阳经济开发区面向全市公开竞聘内设机构相关岗位,现公告如下:
一、竞聘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的原则。
3、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4、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优化高效的原则。
二、竞聘职位
面向全市公开选聘第三类岗位9个,第四类岗位9个。
第三类岗位: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财金局局长、经科局局长、规划建设局局长、社会事务局局长、安环局局长、党群部部长、综合服务中心(招商中心)主任、横埠园区办主任各1名。
第四类岗位: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党群部副部长1名、经科局副局长1名、规划建设局副局长1名、财金局副局长1名、安环局副局长1名、社会事务局副局长1名、综合服务中心(招商中心)副主任1名、横埠园区办副主任1名。
公告信息在铜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枞阳在线、枞阳人民政府“人事信息”栏统一发布。
三、竞聘条件
凡全市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均可报名参加三、四类岗位竞聘。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自觉执行上级和开发区的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中勤奋敬业、严守纪律。
(3)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正常工作。
(二)资格条件
参加竞聘第三、四类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申报第三类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现任正科或任副科职务2年以上。(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196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申报第四类岗位,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现任副科职务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197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申报财金局、规划建设局、安环局三、四类岗位,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应的岗位工作经历。
开发区内现已在三、四类岗位的人员,可以直接参加三类岗位的竞聘,非三、四类岗位人员可以直接参加四类岗位竞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竞聘
受过刑事处罚的;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任职试用期未满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法律规定不得报名的其他情形。
(四)参加竞聘人员,需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身份。
四、竞聘方式及程序
(一)成立开发区岗位竞聘领导小组,印发实施方案。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参加竞聘者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如单个岗位报名人数不足3人(不含3人),取消该岗位竞聘,如单个岗位报名人数超过3人不足10人,直接采取竞聘演讲和答辩方式竞聘;如超过10人,采取先笔试,再根据笔试成绩取前6名确定竞聘对象。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由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7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报名地点:枞阳开发区四楼会议室;报名提交的材料:《枞阳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岗位竞聘报名资格审查表》(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第三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联系人:任萍,电话:0562-3210362,18955632122)
(三)竞聘
竞聘采取竞聘演讲和答辩方式进行。
(1)竞聘演讲(权重60%)
竞聘演讲采取百分制计算成绩。竞聘者发表不超过8分钟的竞职演讲,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当场亮分,最后按比例折算,汇总成绩。
(2)答辩(权重40%)
竞聘人员回答考评小组提问,根据回答情况由考评小组评分。
(四)组织考察和确定人选
(1)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综合成绩高低,取前三名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
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情况。考察结束后,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3)确定人选
经开区竞聘领导小组根据竞聘对象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各职位拟任人选,报县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领导小组研定。
(4)公示
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
(五)聘任
被聘用人员由管委会主任发放聘任书。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内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可对上述各类岗位人员进行调整。被聘任人员的待遇按《开发区薪酬制度实施办法》(附后)执行。
五、有关事宜
此次竞聘公告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布,竞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竞聘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枞阳经开区岗位竞聘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21日
经济开发区薪酬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开发区薪酬分配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制度改革坚持优绩优酬、效率公平、民主公开、操作简便、动态管理原则。总体要求是合理设计薪酬、加大绩效工资比重;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奖优罚劣、激发活力的改革目标。
第三条 薪酬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改革后开发区聘用人员。
第二章 绩效薪酬制度
第四条 聘任人员薪酬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二部分。
第五条 岗位工资
一级岗位:6000元-6400元/月;
二级岗位:5500元-5900元/月;
三级岗位:5000元-5400元/月;
四级岗位:4500元-4900元/月;
五级岗位:4000元-4400元/月;
六级岗位:3500元-3900元/月;
每级岗位第一次聘任时,均按该级岗位一档计算,以后逐年递增100元档差。聘任期满继续竞聘至原级别岗位的,保留原岗位档次连续计算。
第六条 绩效工资
1.绩效考核实行总量控制、自主分配。绩效工资总量按在岗人数、岗位系数全口径测算(以每岗位100分,每分80元为标准),其计算公式=考核得分*80元*各岗位系数之和。报经人社局、财政局核定。个人绩效工资依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和年度发放,季度绩效工资按“个人季度绩效考核得分*48(元)*个人岗位系数*在岗月数”发放;其余部分根据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发放。
2.个人岗位系数。一级岗位系数1.5,二级岗位系数1.3,三级岗位系数1.2,四级岗位系数1.0,五级岗位系数0.8,六级岗位系数0.7。
3.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依据《开发区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第三章 其 他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根据开发区年度工作实绩,对开发区进行综合奖励。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绩效薪酬管理工作由县人社局解释,具体工作由开发区商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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