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2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等重大战略,坚持改革法治有机统一、坚持精准协同放权、坚持放管并重审管衔接,深化简政放权,根据重点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建设进程,充分赋予其省级经济社会审批权限,以错位发展打造全省产业竞争新优势,吸引一批一流人才、高端项目、优秀企业,切实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实现“雄安事雄安办”。聚焦在京央企总部及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版块等重点疏解项目,以及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创新,按照按需下放原则,依法充分赋予雄安新区发展自主权,减少对雄安新区常态化事务性管理,推动雄安新区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
(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围绕推动廊坊“北三县”与北京市通州区一体化、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建设、发展后奥运经济、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依法下放一批省级审批权限,加快推进京津冀三地政务服务协同,更好地承接京津科技转化和产业转移。
(三)推进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临港产业做强做大,向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沿海经济带依法下放港口经济管理权限,为环渤海港口群提供差异化政策支撑。
(四)支持开发区(园区)建设发展。根据功能定位、发展阶段、产业重点等,坚持因地制宜、一区一策,依法赋予重点开发区(园区)、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准入、投资项目、财政金融等省级审批权限,全面提升园区发展能级和水平。
(五)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落地,按照县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际承接能力,将发展亟需的省级审批权限依法下放县级实施,赋予县域更大发展自主权。
三、放权程序
(一)公开放权事项。按照“能放则放、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依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除涉及重大安全、近年没有办件量及不宜或依法不能下放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部纳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放权储备清单》(以下简称《放权储备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适时更新调整。
(二)提出放权需求。对《放权储备清单》中的事项,省有关部门需调整事项审批层级的,直接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县两级具备产业发展基础和承接能力的,提出用权需求清单,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或雄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各市或雄安新区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开展评估论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采取召开部门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全面评估论证事项下放的政策风险,以及承接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际承接能力,确定下放事项、承接地方、下放方式(直接下放或依法委托),明确监管责任,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四)组织权限下放。放权事项达成一致后,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放权通知。承接地方要在通知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承接工作方案,并及时动态调整事项清单。
(五)推进衔接落实。承接地方自放权通知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省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同步移交制式证照、资料表单、操作规程等,开放共享专家库资源;涉及审批系统的,要开通审批权限,配置审批账号等;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省有关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协助承接地方实施。
(六)及时评估问效。承接地方要在放权通知印发6个月内对下放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放权回收机制,对基层承接不住、无办件量或出现违法违规审批的事项联合发文收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简政放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安排部署,协调关键环节,推动责任落实。省有关部门要主动融入全省发展大局,创新放权工作举措,一体推进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等重点领域“全链条”事项整体下放,持续跟踪评估,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二)细化责任分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责,统筹推进全省简政放权工作。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承接地方,加强下放事项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委托实施的省级事项,省有关部门要继续履行审批职责。承接地方要制定细化承接工作方案,及时衔接落实到位,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参照省级放权做法,推进市级审批权限下放。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有关部门可按照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要求,同步下放对应的监管事权;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举措。承接地方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推动审批监管信息实时双向共享,做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杜绝监管“真空”。